30多年不知她的存在 生母來討扶養!法官「這理由」判免責
30多年不知她的存在,生母竟然來討扶養!法官「這理由」判全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因爲已經年邁,加上中樞神經系統神經痛,導致無法長時間站立,因此她並沒有辦法去工作,有受扶養之需要,所以需要他的孩子盡扶養義務,才能讓她的生活能正常化,依此依法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用3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孩子控訴,他根本不認識所謂的生母小萱,是直到他30幾歲才知道對方的存在,他自出生起就在現在的家庭,全部都是仰賴養母扶養長大,而且對方也未曾扶養過他,到現在也僅只見過3次面。
法官認,依法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子女若已出養,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其對本生父母除有1077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外,自不負扶養之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雖然身爲孩子的生母,但孩子出生後就在現在的家庭成長,直到2009年才由養母收養,並且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而小萱雖然聲稱她並沒有未收到法院的收養裁定,但經法院調閱當年的裁定卷宗,該件收養裁定確實有送達給小萱。
法官審酌,孩子既然已經被他人所收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孩子對本生母親也就是小萱「自不負扶養義務」。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要求孩子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