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是這輩子第2次見到父親 30年無情血緣換來免扶養判決

提告是這輩子第2次見到父親,30年無情血緣換來免扶養判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自出生起就與父親阿華(均化名)失聯,30多年來由母親小萱(化名)與養父獨力扶養長大。阿國指控,父親從未盡過半點扶養義務,如今反倒因經濟困境想依親情請求扶養,實在有失公平,因此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華確實未盡爲人父之責,情節重大,判準免除阿國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阿國自小就在母親與養父的照顧下成長,父親阿華幾乎未曾出現在他的生命中。直到阿國30歲那年,因祖母想見孫子一面,他纔在祖母80多歲時首度見到阿華。直道阿國提告,雙方在法院調解時才第二次碰面。阿國在庭指稱,父親完全未曾給予經濟協助或情感支持,對他的成長「等同缺席」。

法官考量,根據財稅資料,阿華在最近一個年度並無任何收入,確實已達無法維持生活的程度,依法有獲得扶養的需求。然而,法官認定,阿華對阿國自始未盡養育義務,且情節嚴重,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免除扶養」的要件。

審理過程中,雙方均不否認阿華自婚姻結束後,對阿國從未給予照顧。調解時更確認三項事實:一、阿華離婚時,阿國尚未出生,自幼未曾撫養;二、阿華無正當理由怠於扶養,情節重大;三、阿國目前任職建材業務,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已婚育有子女,且需負擔母親生活,並無餘力再額外負擔父親生活費。

法官審酌,雖然父子間依法存在扶養義務,但考量阿華多年未盡爲人父之責,導致親情斷裂,且阿國本身需支撐家庭開銷,若強制要求扶養,顯然失衡。日前依法宣判,准許阿國的聲請,免除他對父親阿華的扶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