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控回家就是要錢打人 高齡冷血父提告討扶養費判決出爐

林姓老翁因年事已高又有病痛纏身,提告稱無法工作要求三名子女應給付扶養費;子女反提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主張林過去從未負擔家用,回家就是跟母親要錢,還會動手打人,母親爲了離婚籌措10萬元交付才脫身。臺南地院駁回林的請求,判決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林姓老翁因罹患帕金森氏症等病症,無法工作不能維持生活,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指出他名下雖有7輛汽車,均爲之前經營二手車工作時登記在名下,各車實際上均已不能使用,無經濟價值,僅因無力繳納稅金而無從辦理報廢,他有受扶養之必要。

林主張,他現在住臺南市,每月所需扶養費依市府公告今年度臺南最低生活費15515元計之,由子女3人平均負擔,每人每月負擔5172元;他請求子女應自今年年2月1日起至他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5172元。

林的三名子女同時反提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林的女兒主張,父親當年與母親結婚後,對家裡不聞不問,任由母親自行租屋、支付一切生活開銷;父親返家便將家中財物取走,母親如有不從,即遭隨意打罵。

林的女兒表示,在她出生後,父親未負擔家用,母親爲扛起養家責任,只好從事粗工工作;後來因不堪忍受,要與父親離婚,父親竟要求母親需給付10萬元才同意離婚;母親只好籌措10萬元交付,父親在離婚後,從未探視、扶養過她。

林的二個兒子均表示,父親離婚後沒有盡過扶養義務,縱使返家,也只是爲了要錢,要不到錢便動手打人,對他們也有不當對待;三名子女指出,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爲,顯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法院調查,林姓老翁對三名子女所說未善盡扶養照顧責任,並不爭執;且林女目前從事教師工作,已婚尚須扶養二名子女,林的二個兒子均未婚,須負擔自身生活,皆無餘力支付父親生活所需相關費用。

法院審酌,林姓老翁對負扶養義務的三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子女請求免除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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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駁回林姓老翁的請求,判決子女免除扶養義務。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