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爲「血緣而非親情」付出 法官霸氣判決女兒免除義務

拒爲「血緣而非親情」付出,法官霸氣判決女兒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自幼被生母歡歡(均化名)拋下,成長過程全靠伯父與祖母養育長大。如今母親年邁,依法本應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但小萱拒絕再爲「血緣而非親情」付出,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責任。法官審酌後,認爲歡歡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判準小萱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小萱主張,母親歡歡與父親離婚後,從此不再聯繫,也未曾給付過任何生活費或學費。當時她年紀尚小,日常起居與學業全仰賴伯父與祖母照料。這段被拋棄的童年,成爲她最深的傷口。如今自己已成家立業,卻接獲通知須負擔母親的扶養費,認爲「這樣的要求太不公平」,因此依法聲請免除義務。

小萱的表姊出庭作證時表示,她與小萱長大後兩人曾一起工作,因此瞭解她的成長背景。他聽大舅說過,小萱從小的生活費、學費全是他在出,媽媽歡歡離家後就沒再回來照顧過她。小萱的父親後來因吸毒多次入獄或逃亡,幾乎沒出現在生活中。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也就是說,即便婚姻關係結束,父母仍應依法負責。但本案中,歡歡在離婚後完全未與女兒聯繫,也未提供任何經濟支持。多年來兩人形同陌路,母親的缺席已對小萱造成長期心理與生活上的影響。

法官認爲,母親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未盡任何扶養責任,且並無正當理由,顯已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所稱「情節重大」情形。若仍強迫小萱扶養母親,顯失公平,因此,判準小萱免除對母親歡歡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