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斷聯23年!竟討月付2.17萬扶養 60歲男被打臉理由曝

離婚後就斷聯23年,60歲精神疾病男月討2.17萬元扶養,遭到法官打臉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有精神疾病的60歲男子阿國(化名)與前妻育有2子,雙方因故在2001年離婚,阿國日前因無工作能力,且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已無法維持生活,因此依據2022年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1704元,請求2子按月分別給付10852元的扶養費,直到他死亡前1日爲止。

法院審理,2名兒子主張,父母親在2001年間離婚後,父親就與他們失去聯繫,從未探視也未給付扶養費,對他們顯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因此他們拒絕給付扶養費,並請求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身爲2名兒子的父親,是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2子因而依法負有扶養義務責任。根據阿國2022年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名下均無任何財產、所得,加上因罹患精神疾病無法獨立生活,且無親屬願意協助照顧與支付安置費用,被社會局以成人失依案予以安置,足認阿國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

法官審酌,阿國請求2子給付扶養費,但他們抗辯表示,父親自從與母親離婚之後,對當時尚未成年的他們未曾探視關心,也未給付扶養費之事實,此爲阿國所不爭執,勘認阿國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2名兒子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而阿國請求他們給付扶養費,則爲無理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