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父無法表達難過活 女兒卻不願養他!心酸故事曝光
中風父無法表達難過活,女兒卻不願養他!心酸故事曝光,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在2012年與母親離婚後,並約定共同行使負擔她的權利義務,但父親70歲時中風罹病後,就由親屬接去高雄就醫,而她自出生後就與姑姑並扶養長大,父親未曾與他同住,也未曾關心或探視,也從未給付扶養費用,因此她對父親極爲陌生,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特別代理人表示,阿國已完全無法表達,對於阿國的過往均不清楚,請法院依法處理。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最近2個年度申報所得均爲0元,名下並沒有財產,而他所居住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爲1萬4419元,足認阿國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小萱是阿國的成年女兒,爲法定扶養義務人,自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也就是父親阿國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負扶養義務。
證人到庭證稱,在小萱出生後沒多久,她的母親就不見了,阿國一年最多隻回來2、3天,而且並不是每年都有回來,小萱的生活費、扶養費是由大姑姑支付,他只知道小萱跟他的父親阿國「很不親」。
法官考量,阿國自小萱幼年成長期間,需要人扶養照顧時,未給予以扶養照顧,對於小萱成長過程也缺乏聞問,在與妻子離婚之後,鮮少探視、關心小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導致長期與小萱關係疏離,實屬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