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輪椅婦生活太難過 要孩子月給25666元慘遭打槍
再婚婦人以輪椅代步,因爲生活太難過,要孩子月給25666元,慘遭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在2001年離婚,後來因爲前夫死亡,才由她擔任孩子的親權人,但是她現在因身體疾病,需要以輪椅代步,並且已無工作能力,也沒有任何財產足以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依法請求她的孩子,按月給付扶養費25666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的孩子控訴,母親在他出生後2個月就離婚,並由父親單獨擔任親權人,母親從未探視、撫育他,父親死亡後,母親也未盡責任,他自幼均由祖母、大伯扶養成人。他現在有打工,但並無固定的工作收入,而且已入不敷出、生活拮据,母親請求每月25666元的扶養費,已經超過他的能力範圍。
小萱的孩子表示,之前法院裁定,母親每月所需生活費爲14000元,並且裁定由母親再婚所生的女兒按月給付4000元;另外,母親每月有租屋補助4000元、身障津貼5400元及慈濟善款5000元,合計每月可領18400元,已經超過法院裁定所認定的扶養費金額,因此母親再向他請求給付扶養費,顯無必要,更無理由。
法官考量,法院審理期間間,小萱的孩子友表示,他可以協助找安頓的住處,但並未表示同意以給付扶養費,作爲小萱的扶養方法,小萱也未舉證證明雙方曾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爲聲請人之扶養方法之事實。
法官審酌,雙方既未協議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爲扶養方法,而親屬會議也未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爲扶養方法。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酌定每月扶養費數額,顯於法不合,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孩子對小萱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