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高齡父難過活 要求女兒月給2.17萬!慘遭駁回原因曝
身心障礙高齡父難過活,要求女兒月給2.17萬!慘遭駁回原因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年逾七旬,因腰椎手術及身體狀況不便,無法工作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因此向女兒小萱(化名)請求扶養費,每月支付21704元。然而,法官認定,阿國在小萱成年前,未盡任何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法准許小萱免除扶養責任,駁回阿國的請求。
判決書指出,扶養責任本爲直系血親間的法定義務,但若父母在子女成年前未盡扶養,或對子女造成重大疏忽或傷害,法院可依民法第 1118 條之1第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與小萱之母在她出生後不久即分手,阿國搬離原同住地,僅曾在小萱約4歲時短暫會面一年多,之後即失去聯繫。約4年前,小萱之母曾要求出養女兒,但是阿國不同意,雙方自此再無聯繫。法官認爲,阿國自小萱出生至成年前,完全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要求女兒提供扶養費,顯失公平。
法官審酌,阿國的身體狀況及生活困難,確認其確有生活無謀生能力的事實,包括腰椎手術後行動不便,且曾進行盲腸手術,需長期休養。小萱目前爲高中生,無工作,無法支付父親生活費能力。
法官認爲,小萱自出生起即由母親及外祖父母照顧,阿國於女兒幼年時並未提供扶養或探視,雙方也同意該事實無爭執。因此即使阿國目前生活困難,也不應再向女兒請求扶養費。因此,阿國的扶養請求駁回,並免除小萱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