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愛缺席」老來卻要求奉養 一對兒女拒養67歲老爹

「父愛缺席」老來卻要求奉養,一對兒女拒養67歲老爹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兄妹指控父親阿國(化名),在他們僅2歲與3個月時,因個性不合與母親小萱(化名)分居,自此對年幼的他們不聞不問,既未支付生活費,也未盡撫養責任。數十年來,他們幾乎未與父親往來,如同陌生人。如今,父親年邁無依,申請身心障礙補助維生,反過頭來要求他們負責,不滿父親所爲,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兄妹倆指出,早在1987年間,母親因受不了父親不負責任的態度,帶着當時年僅2歲與3個月的他們回孃家生活。從此,父親幾乎未再探望,也未給付生活費與教育費。

直到15年後,父親與小萱正式離婚,才短暫再度見面。離婚協議書中,他們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父親與他們的關係形同斷絕。此後20多年來,父親並未再與他們聯絡,彼此就像陌生人一般。

兄妹倆強調,他們早已各自成家,除了家庭開銷,還需共同負擔母親小萱的生活費,經濟壓力沉重,無法再承擔父親的安置費用。更重要的是,父親當年未盡撫養責任,如今卻要子女履行扶養義務,顯然違反公平正義。

對此,阿國僅辯稱,子女3歲前,他曾支付奶粉錢及每月1萬2千元家庭費用,但隨後因夫妻爭執而斷絕聯繫,也承認自那之後未曾給付子女任何扶養費。他甚至也表示「同意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形同自認多年未盡父職。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7歲,名下並無財產,近兩年也沒有任何所得,目前僅靠每月5437元的身心障礙補助過日子,確實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依民法規定,他的一對兒女依法負有扶養責任。

法院審酌,阿國對子女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若受扶養權利人(父母)未善盡對子女的義務,法院得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日前依法判決,准許兄妹免除對父親阿國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