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馨氏肌萎症」兄弟被丟給老人家顧 法官裁定父母要付扶養費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一對患有裘馨氏肌肉萎縮症的兄弟,因無謀生能力,生活無法自理,需入住養護機構接受專業照護。惟其生父母於離婚後未盡扶養義務,長年由高齡祖父母扶養,惟祖父母亦無力再照料,向法院聲請父母給付扶養費,屏東地院審酌生活所需與補助差額,裁定其生父母自裁定確定日起,每月各給付扶養費新臺幣6055元,直至聲請人死亡止。
裁定書指出,聲請人丁患有裘馨氏肌肉萎縮症,丙則同時罹患該症及自閉症,均領有極重度或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謀生能力與財產,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其生父母于于民國96年9月11日離婚(89年1月間結婚),當時約定由生父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與義務。然離婚後,父親挪用聲請人身障補助,未盡扶養責任;母親另行改嫁,對聲請人亦未聞問。
這對兄弟多年由祖父母扶養,惟祖父母年事已高,爲低收入戶,身體狀況欠佳,已無力照料聲請人。考量其健康與照顧需求,聲請人有必要入住養護機構接受專業照護,向法院聲請父母給付扶養費。
屏東地院審理,依112年度屏東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1594元,扣除身障補助9485元后,實際每人尚需6055元。而其父母雖然所得不高,然仍具扶養能力,審酌其財產、年齡及聲請人之需求,認應依比例分擔扶養費,每月各給付扶養費新臺幣6055元,直至聲請人死亡止。相對人有1期未履行,次後12期視同到期。依據臺大新生兒篩檢中心解釋,裘馨氏肌肉失養症(簡稱DMD)是一種遺傳疾病,是肌肉萎縮症中較常見的一種,發生率據估爲每3000-6000個男性有一名患者。 位在X染色體上的DMD基因會製造一種重要的蛋白Dystrophin,一旦缺少這種蛋白時,肌纖維膜會變得無力脆弱,經年累月後終於撕裂,肌細胞就很容易死亡。患者出生後各種動作的發展大部分正常或稍微遲緩些,但由於肌肉組織隨着年紀衰退,在3~5歲時,大部份患者會出現走路經常跌倒,跑步時會搖搖晃晃,上、下樓梯顯得吃力等症狀,大部分患童會出現Gowers’sign(高爾現象),跌倒時不易自然站起,需用雙手按在膝部,然後再按在大腿上慢慢由腿部支撐上來。但在發病後有人需要2年纔會得到正確的診斷。患者到了10~12歲左右則出現無法走動或站立的症狀,通常須需依靠輪椅或臥牀,部分患者可能會合並心肌病變;疾病後期(患者約在15~20歲之間)會需要使用呼吸器幫助呼吸,而且容易因肺部感染或心臟衰竭等合併症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