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籤兩份遺贈扶養協議,法院判遺產分配以第二份內容爲準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蘇星星)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發佈一起遺產糾紛案例。孫某生前簽署了兩份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第一份與蘇某簽訂,但蘇某及其妻子履行完畢全部義務,此後孫某又和張某簽訂第二份遺贈扶養協議。孫某去世後,法院判決蘇某的遺產分割按照第二份協議內容爲準。
孫某生前與蘇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八年後蘇某去世,蘇某之妻蔡某對孫某仍履行一定扶養義務。兩年後,孫某又與張某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張某對其生養死葬,孫某的一套房屋在孫某去世後歸張某所有。孫某去世後,各方因案涉房屋的歸屬產生爭議。
法院審理後認爲,案涉房屋屬於孫某婚前個人財產,孫某去世後應作爲遺產進行分割。孫某生前簽訂了兩份遺贈扶養協議,但最終孫某選定的扶養人是張某,且張某已履行了相應義務,故案涉房屋應當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歸張某所有。
此前蘇某、蔡某亦曾按照與孫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扶養義務,但並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完畢全部義務,且此後孫某又選定了張某繼續履行扶養義務,從客觀行爲上應視爲雙方已解除了遺贈扶養協議,但基於蘇某、蔡某確實已經履行了部分扶養義務的事實,可另案依法主張經濟補償。
法官解析,遺贈扶養作爲一種獨特的繼承方式,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在解決孤寡老人、殘疾人扶養問題及遺產轉移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對於死者生前簽訂多份遺贈扶養協議的情形,應結合相關主體之間扶養的具體情況審查先前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已經解除,並尊重遺贈人在後的意思表示。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