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房屋分配協議達成,部分人主張欺詐不履行,法院判決法律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產繼承領域,因遺囑效力、遺產範圍界定以及繼承人之間的利益紛爭,常引發複雜的法律糾紛。本案中,劉建國與王秀蘭夫婦離世後,遺留數處房產,子女們就這些房產的繼承問題產生了激烈爭議,進而訴至法院。該案件涉及多份遺囑的認定、房屋調換情況的核實以及繼承人之間協議的效力判定等多個關鍵問題,對理解房產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具有典型意義。

二、案件詳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劉浩宇,系劉建國與王秀蘭之子,主張按照遺囑繼承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屋。

被告:

劉睿澤:劉建國與王秀蘭之子,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屋。

劉梓豪:劉建國與王秀蘭之子,與劉俊熙共同辯稱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屋,並主張對另外兩處房屋進行分割。

劉俊熙:劉建國與王秀蘭之子,與劉梓豪共同辯稱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屋。

(二)爭議焦點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是按照原告主張的遺囑繼承,還是被告主張的法定繼承。

對於另外兩處房屋,即位於北京市東城區C 號的房屋和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Y 號的房屋,應如何進行繼承分割,各份遺囑及相關聲明的效力如何認定。

各繼承人於2018 年 8 月 31 日簽訂的《繼承不動產協議》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劉梓豪、劉俊熙所稱的以房屋拆遷爲目的與生效條件、簽訂過程存在欺詐與重大誤解等情形。

(三)法院查明事實

劉建國與王秀蘭系夫妻,育有劉睿澤、劉梓豪、劉俊熙、劉浩宇四名子女,劉建國於2013 年去世,王秀蘭於 2005 年去世。

2001 年 3 月 30 日,劉建國以成本價購買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2004 年 2 月 22 日取得產權登記證書。劉浩宇稱此房屋由原福利分房北京市石景山區 H 號房屋調換而來。

劉浩宇提交1999 年 6 月 25 日劉建國、王秀蘭遺囑及 2007 年 4 月 14 日劉建國遺囑,主張一號房屋由其繼承。被告劉睿澤、劉梓豪、劉俊熙對遺囑真實性存疑。

關於北京市東城區C 號房屋,劉建國、張雅琴、劉陽、劉悅、劉思瑤、劉夢琪各享有六分之一所有權份額,其中劉建國名下份額系其與王秀蘭共同財產。劉浩宇提交 2006 年 8 月 7 日劉建國聲明及 2007 年 4 月 14 日劉建國遺囑,主張繼承該份額。

對於北京市豐臺區Y 號房屋,1995 年 12 月 31 日王秀蘭以成本價購買,2000 年取得產權登記證書。劉睿澤提交 2003 年 3 月 6 日王秀蘭遺囑、2006 年 3 月 9 日劉建國遺囑、1996 年 3 月 14 日王秀蘭《關於 Y 號房屋的說明》,主張繼承該房屋。劉俊熙、劉梓豪對上述遺囑及說明真實性不予認可。

劉浩宇及劉睿澤向法院提出筆跡鑑定申請。在鑑定談話中,劉睿澤提交2018 年 8 月 31 日《繼承不動產協議》,約定 C 號房屋由劉浩宇繼承,Y 號房屋由劉睿澤繼承,一號房屋由四人各繼承 25% 份額且由劉俊熙負責出售。劉浩宇、劉睿澤認可協議,劉俊熙、劉梓豪稱簽署時協議部分內容未寫明,簽訂以一號房屋拆遷爲目的且存在欺詐與重大誤解,還稱劉睿澤持有其他協議,但未舉證。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由劉睿澤、劉梓豪、劉俊熙、劉浩宇共同繼承所有,每人各佔25% 所有權份額,各方於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相互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北京市豐臺區Y 號房屋由劉睿澤繼承所有,劉梓豪、劉俊熙、劉浩宇於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劉睿澤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北京市東城區C 號房屋中劉建國名下六分之一的房屋份額由劉浩宇繼承所有,劉睿澤、劉梓豪、劉俊熙於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劉浩宇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範圍確定

根據查明事實,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北京市東城區C 號房屋中劉建國名下六分之一份額以及北京市豐臺區 Y 號房屋,均系劉建國與王秀蘭的遺產。這些房屋的取得時間、購買方式及產權登記情況清晰,明確了其作爲遺產的屬性。

(二)遺囑效力分析

原告劉浩宇及被告劉睿澤雖提交多份遺囑,但被告劉俊熙、劉梓豪對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各方達成《繼承不動產協議》,使得遺囑筆跡鑑定結果對案件審理結果無實際影響,法院未准許鑑定申請。然而,從整體證據鏈條看,若沒有後續協議,對遺囑真實性的審查將是關鍵環節,需從遺囑的形式要件、書寫筆跡、見證情況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三)協議效力判定

協議真實性:《繼承不動產協議》上有劉睿澤、劉浩宇、劉梓豪、劉俊熙四人簽字,劉浩宇、劉睿澤認可協議,劉俊熙、劉梓豪雖對協議簽訂情況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即便協議中“繼承不動產協議” 及協議日期未寫明,也不影響對協議正文內容的理解,不影響協議真實性認定。

協議目的與生效條件:從協議內容看,對於各房屋的繼承分割有明確約定,一號房屋約定了平均分配份額及出售方式,無拆遷相關內容,不存在以一號房屋拆遷爲生效條件的意思表示。從協議簽訂目的整體分析,系對遺產分割進行安排,而非針對房屋拆遷,故劉梓豪、劉俊熙關於協議以拆遷爲目的與生效條件的抗辯不成立。

欺詐與重大誤解:劉俊熙、劉梓豪主張協議簽訂存在欺詐與重大誤解,但未進行舉證,法院對其該項抗辯亦不予採納。因此,法院認定《繼承不動產協議》系各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各繼承人均具有約束力,遺產應按該協議分割處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充分收集證據

在房產繼承案件中,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至關重要。本案中,涉及多份遺囑、房屋產權證明、購房資料以及繼承人之間的協議等證據。對於原告和被告而言,誰能更全面、有效地收集和整理證據,誰就能在訴訟中佔據主動。

(二)精準把握法律規定

房產繼承涉及衆多法律規定,準確理解和運用這些規定是勝訴的關鍵。在本案中,需要熟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適用條件、遺產範圍的界定、繼承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條文。例如,對於遺囑的效力認定,要依據《民法典》中關於遺囑形式、遺囑人行爲能力等規定進行判斷。對於繼承人之間簽訂的協議,要依據合同相關法律規定來審查其效力。只有精準把握法律規定,才能在訴訟中準確闡述自己的觀點,反駁對方的主張。

(三)注重庭審策略

庭審過程是展示證據、闡述觀點、說服法官的重要環節。在庭審中,要清晰、有條理地陳述案件事實和理由,突出重點。對於對方提出的質疑和觀點,要冷靜應對,通過合理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反駁。例如,在本案中,針對劉俊熙、劉梓豪對《繼承不動產協議》提出的異議,劉浩宇和劉睿澤應在庭審中詳細說明協議簽訂的過程、背景以及協議內容的合理性,通過證據和邏輯推理來證明協議的有效性。同時,要注意庭審禮儀和言辭表達,給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有助於案件的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