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拆遷房子女分配協議達成後,一方反悔引發起訴,法律如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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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原告張悅起訴被告張澤。張翰與周芸爲夫妻,育有五子女,長子張悅,次子張澤,還有三個女兒。張翰於2008 年 12 月 13 日離世,周芸於 2012 年 9 月 22 日去世。

(二)房屋及拆遷背景

原、被告及其父母曾居住在某村某院落。2010 年,某村啓動城鄉一體化改造,周芸作爲被安置人員,因身患多種疾病、生活無法自理且喪失行爲能力,無法親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2011 年,五子女商議周芸贍養及安置利益分配並形成書面約定。同年 12 月 5 日,張悅與張澤在村委會簽訂《協議書》,約定:周芸 50 平方米宅基地補助,兩人各佔一半;其獎勵費(工程配合獎、專項獎、提前搬家獎、週轉費及期房補助費共 202000 元)雙方平分;周芸 50 平方米回遷安置房指標用於購買一套 55 平方米一居室,購房款 330000 元,兩人各承擔 165000 元,張悅收到一半獎勵費後支付購房款給張澤。該一居室辦證時登記在張澤名下,周芸去世後,由張澤出賣,房款兩人各分 50% 或折價補償。此外,自協議簽訂起周芸由張澤贍養,張悅按不同時段支付生活費。

2011 年 12 月 14 日,張澤代表周芸與甲公司簽訂相關協議,領取獎勵費,用周芸回遷安置購房面積購買了一號房屋(建築面積 57.81 平方米),2014 年 12 月 29 日房屋交付張澤使用。張悅也與某村村委會、甲公司簽訂過《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

(三)案件進程

張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以張澤名義購買的一號房屋爲周芸遺產,雙方各繼承二分之一份額;要求張澤支付周芸各項獎勵費101000 元;要求張澤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支付房屋使用費 2500 元;由張澤承擔訴訟費。張悅稱雙方就周芸安置補償利益有約定,張澤卻擅自佔有房屋。張澤則辯稱不同意訴求,稱一號房屋不屬於周芸遺產,周芸回遷房指標不能特定至該房屋,應視爲贈與自己,同意支付獎勵費但要扣除周芸看病、租房、喪葬費等開銷,且認爲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

法院審理查明,張澤稱張悅獲取的拆遷安置利益包含周芸25 平方米宅基地安置利益應分配,張悅不認可並提交拆遷檔案信息證明。法院詢問村委會,村委會答覆從拆遷底檔看不出二人均分周芸人頭分配的安置利益。張澤提交養老院居住資料等證明贍養支出,張悅提交周芸醫療票據證明自己履行贍養義務。張悅提交房屋周邊出租信息截圖證明房屋租金均價,張澤確認一號房屋由其子居住使用且未取得產權證書。另外,三個女兒到庭表示放棄繼承父母遺產,不參與訴訟。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張悅請求確認一號房屋爲周芸遺產並繼承一半份額,要求張澤支付獎勵費、房屋使用費,張澤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張澤主張一號房屋不屬於周芸遺產,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扣除相關費用後支付獎勵費,不同意張悅其他訴求。

(三)焦點總結

2011 年 12 月 5 日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周芸的各項利益,包括一號房屋、獎勵費、宅基地補助等是否屬於周芸遺產,應如何繼承。

張澤主張的扣除贍養等費用以及多分遺產的訴求是否合理。

張悅要求的房屋使用費是否應得到支持。

三、裁判結果

張澤與甲公司就一號房屋簽訂的《安置用房認購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一》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系周芸遺產,由張澤、張悅共同共有。

周芸在北京市豐臺區某村“城鄉一體化” 改造宅基地騰退中享有的各項拆遷安置獎勵費由張澤繼承,張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張悅支付 101000 元。

駁回張澤、張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遺產按照法定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產範圍認定:從五子女簽訂的協議以及張悅與張澤簽訂的協議書可知,協議清晰約定了周芸在拆遷安置中的利益分配,涵蓋一號房屋、獎勵費、宅基地補助等。結合張澤簽訂的相關協議及房屋認購情況,能確定協議書中約定的55 平方米房屋與一號房屋的對應關係,獎勵費等款項也與協議約定一致。雖簽訂協議書時周芸在世,但其他三姐妹放棄繼承,該協議約定與法定繼承遺產內容相符,故周芸在此次拆遷中享有的利益應作爲遺產。

贍養義務及費用扣除認定:根據雙方提交的贍養證據以及協議中對贍養的約定,綜合考慮周芸去世時間與協議書籤訂時間間隔,認定兄弟二人均履行了贍養義務,對張澤主張多分遺產不予採納。關於張澤主張扣除贍養等費用,因雙方協議約定了贍養費用支付方式,且張悅稱周芸名下賬戶有錢、喪葬費可報銷,所以對張澤扣除費用主張不予支持。

房屋相關訴求判定:因一號房屋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不便於出售或確定市場價格,法院確認張澤就一號房屋簽訂的相關協議項下權利義務由張悅與張澤共同共有,待房屋價值確定後再分割。鑑於雙方約定出售後支付折價款,所以對張悅要求房屋使用費訴求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重視協議證據

收集關鍵協議:原告方注重收集與案件核心爭議相關的關鍵協議。像收集五子女共同商議形成的書面材料以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這些協議明確約定了母親周芸拆遷安置利益的分配方式,爲原告主張權利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證據。

強調協議效力:在庭審中,着重強調協議的法律效力,通過闡述協議簽訂的背景、過程以及各方簽字確認的事實,向法官表明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應得到遵守。以此爲基礎,突出自己對房屋及其他拆遷利益繼承的合法性。

(二)應對被告抗辯

分析被告觀點漏洞:針對被告提出的房屋不屬於遺產、自己應多分遺產以及扣除費用等抗辯觀點,原告從法律和事實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被告對房屋遺產屬性的錯誤認知,以及在贍養義務和費用扣除方面與協議約定不符的情況,削弱被告抗辯的效力。

堅持自身訴求依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圍繞協議約定以及自身作爲合法繼承人的權益進行闡述。通過陳述協議內容、自己履行贍養義務的事實等,突出自己訴訟請求的合理性,使法官更傾向於支持自己的訴求。

(三)合理利用證據鏈條

構建證據邏輯:原告合理構建證據鏈條,將拆遷檔案信息、房屋周邊出租信息截圖等證據與協議證據相結合。通過清晰的證據邏輯,向法官展示整個案件事實,包括房屋的來源、價值參考以及自己對房屋權益的主張依據,增強證據的說服力。

針對性迴應爭議:在庭審中,針對被告提出的爭議焦點,如宅基地面積認定、贍養義務履行等問題,運用相關證據進行鍼對性迴應。通過準確運用證據,有力反駁被告觀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