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案例:親屬起訴分配拆遷安置房,因起訴理由不成立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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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騰退背景與過程
北京市A 村 Y 號院落,宅基地使用權歸林老爺子,屬其與何老太太夫妻共同財產。2006 年 3 月 9 日,林老爺子作爲被拆遷騰退人,與北京市朝陽區某拆遷辦簽訂《拆遷騰退補償協議》,確定實際居住人口 6 人,含林老爺子及其子林宇軒、林宇澤、林宇晨,兒媳葉女士,孫女林曉月。此次拆遷安置了三套房屋,分別是北京市朝陽區一號、二號、三號。
此前,何老太太於2002 年 5 月 1 日去世,林老爺子與何老太太共育有三子。之後,林老爺子於 2011 年 3 月 9 日去世,林宇軒於 2011 年 3 月 5 日去世,三人皆未留遺囑,且林宇軒未婚無子女。2015 年 3 月 13 日,林宇澤與葉女士協議離婚。
(二)糾紛產生與解決嘗試
林宇澤和林宇晨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定一號權益歸林宇澤,二號權益歸林宇晨。他們認爲拆遷時作爲實際居住人口,對安置房屋享有權利,林老爺子、林宇軒去世後,其權利應由繼承人繼承。
葉女士和林曉月則不同意原告訴求,指出二原告早在2006 年就知曉房屋歸屬,2021 年起訴已超訴訟時效。且房屋分配早有定論,一號歸林老爺子、林宇軒、林宇晨,二號歸葉女士。林宇澤 2013 年訴狀及林宇晨精神殘疾證住址可佐證。林宇澤與葉女士離婚協議也明確二號歸屬。另外,一號在 2013 年被林宇澤出售,已交付他人,本案無法處理;二號自 2006 年起就與林宇晨無關,林宇澤過往訴訟也認可這一點。還強調林宇澤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法院查明,林老爺子與何老太太育有三子,相關親屬去世情況屬實。Y 號院內房屋建設情況雙方說法不一。2006 年 3 月 9 日,林老爺子簽署系列協議,完成房屋安置及產權轉移相關手續,三號、一號準住證分別登記葉女士、林老爺子。2007 年 2 月,林老爺子再次簽署協議,將二號產權轉移給葉女士並完成購房款交付與準住證登記。林宇晨 2009 年獲精神殘疾證,2017 年被法院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林宇澤在 2013 年、2015 年分別就房屋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起訴後撤訴。2013 年,林宇澤與邱先生簽訂一號買賣協議,雖林宇澤稱是出租,但邱先生表示是購買,且已付款並居住多年。各方未籤騰退利益書面分配協議,對房屋口頭分配意見存在爭議。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令一號所有權益歸林宇澤所有。
判令二號所有權益歸林宇晨所有。
(二)被告抗辯
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
房屋早有明確歸屬,原告主張與事實不符。
一號已被出售,本案無法處理。
二號與林宇晨無關,原告此前訴訟也認可。
原告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三)爭議核心
一號和二號的權益歸屬問題。
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事實依據是否充分。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林宇澤、林宇晨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騰退利益分配基礎
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平房村Y 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騰退,林老爺子與拆遷騰退人簽署相關協議,獲得拆遷補償補助款及安置房屋。二原告作爲在冊及被安置人口,同時作爲林老爺子等人的繼承人,依法享有相應騰退利益。由於各方未簽署書面騰退利益分配協議,二原告有權主張分割。
(二)一號權益判定
2013 年 6 月 6 日,林宇澤簽署《北京市二手房買賣成交合同》將一號出售給他人。林宇澤稱是出租,但合同約定內容明確爲買賣,且其無法提供證據支持出租主張。合同簽署後,買受人支付購房款,林宇澤也交付房屋,雙方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一號涉及案外人利益,二原告要求判定該房所有權益歸林宇澤所有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相關爭議應另行解決。
(三)二號權益判定
鑑於一號相關權益歸屬尚未明確,可分配的騰退利益不清晰,法院不宜在本案中對二號權益歸屬進行處理,當事人可待一號權益明確後另行解決。
五、勝訴辦案心得
對於被告葉女士和林曉月的代理律師而言,勝訴關鍵在於多方面的精準把控。在證據梳理上,整合房屋騰退協議、產權轉移書、準住證、離婚協議、房屋買賣協議等一系列證據,清晰呈現房屋分配、交易及各方過往訴求的事實脈絡。面對原告主張,從訴訟時效、房屋實際分配情況、原告過往行爲等角度進行反駁,通過嚴謹的證據鏈條和法律論證,成功說服法官駁回原告訴求,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同時,強調原告行爲可能存在的惡意及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從側面強化被告立場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