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房未過戶反悔,子女起訴確權,案例中的法律解讀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1. 人物關係:劉世賢與蘇悅是夫妻,育有子女劉芷萱和劉晨陽。蘇悅於2007年去世,生前未留遺囑。
2. 房屋情況:2004年9月14日,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登記爲蘇悅與劉晨陽共同共有。劉晨陽稱自己單獨出資購買該房屋,劉世賢則表示蘇悅生前花35萬元購買,劉晨陽出資15萬元,且劉晨陽無能力全款購房,自己和蘇悅還幫劉晨陽買了汽車。
3. 公證情況:2009年6月19日,劉世賢、劉芷萱、劉晨陽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劉芷萱和劉世賢放棄蘇悅在涉案房屋份額遺產的繼承權,由劉晨陽繼承。2010年10月20日,劉世賢與劉晨陽簽訂《贈與合同》,劉世賢將自己在涉案房屋的份額無償贈與劉晨陽,並辦理了公證。
4. 爭議情況:劉晨陽起訴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二被告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變更手續,原因是自己多次催促二被告協助辦理,但二被告一直推脫。劉世賢不同意劉晨陽的訴求,稱自己當初有三處住房,已將西直門外三居室產權房過戶給劉晨陽,劉晨陽將其出售,涉案房屋是僅存的產權房,當初房屋掛蘇悅名字是爲防止劉晨陽售賣,現在不想把涉案房屋份額贈給劉晨陽,還希望法院將天通苑小產權房判給自己。劉芷萱未作答辯。
二、爭議焦點
1. 房屋產權歸屬:劉晨陽主張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依據是自己單獨出資購買以及兩份公證;劉世賢則認爲自己對涉案房屋有份額,且不想再贈與劉晨陽,對房屋歸屬存在爭議。
2. 贈與合同效力:劉世賢與劉晨陽簽訂了《贈與合同》,但劉世賢在訴訟中反悔,雙方就贈與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產生爭議。
3. 天通苑小產權房處理:劉世賢提出希望法院將天通苑小產權房判給自己,而本案主要圍繞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糾紛,天通苑小產權房是否應在本案中處理存在爭議。
三、裁判結果
1.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50%的份額由原告劉晨陽享有。
2. 被繼承人蘇悅就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享有的25%的份額由原告劉晨陽繼承。
3.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25%的份額由被告劉世賢享有。
4. 駁回原告劉晨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1. 房屋產權份額認定:涉案房屋是蘇悅在與劉世賢婚內和劉晨陽共同購買,登記爲共同共有。蘇悅去世後,共同共有基礎喪失,法院認定蘇悅和劉晨陽各享有50%份額,蘇悅享有的份額是其與劉世賢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劉世賢,所以劉晨陽享有50%份額,劉世賢享有25%份額,蘇悅的25%份額作爲遺產。
2. 遺產繼承依據:根據公證書,劉芷萱和劉世賢放棄蘇悅房屋份額遺產的繼承權,所以蘇悅的25%房屋份額遺產由劉晨陽繼承。
3. 贈與合同爭議處理:劉世賢雖與劉晨陽簽訂《贈與合同》,但劉世賢在審理中反悔,雙方就贈與合同產生爭議,該爭議與本案法定繼承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係,雙方可另行解決。因此,劉晨陽不確定享有涉案房屋全部份額,其要求房屋歸自己所有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4. 小產權房問題:天通苑小產權房與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且劉世賢在本案中提出該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本案未對天通苑小產權房進行處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1. 明晰產權與繼承法律規定:準確理解房屋產權認定、繼承順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相關法律條文,是處理此類案件的基礎。在本案中,通過對法律條文的準確運用,清晰界定了房屋產權份額和遺產繼承情況。
2. 重視公證證據效力:公證在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關於放棄繼承權和贈與合同的公證,是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處理案件時,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公證證據的價值。
3. 區分不同法律關係:對於案件中出現的不同法律關係,如本案中的法定繼承糾紛和贈與合同糾紛,要明確區分,避免混淆。在訴訟過程中,要準確把握案件核心法律關係,對於其他相關但不同性質的糾紛,及時告知當事人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