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父母遺產房分割糾紛,繼承人起訴分配的案例解讀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與家庭關係
陳世賢與林婉爲原配夫妻,均系初婚,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別是陳宇達、陳宇傑、陳宇鵬、陳宇芝、陳宇旭。林婉於1992 年去世,此後陳世賢未再婚,並於 2016 年離世。陳宇達與蘇悅於 1990 年結婚,陳宇達初婚,蘇悅再婚,蘇悅再婚前與前夫育有一女劉思涵,陳宇達與蘇悅婚後未生育子女,陳宇達於 2017 年去世。陳世賢與林婉的父母均先於他們去世,且二人無收養子女情況。
(二)涉案房屋情況
陳世賢去世後留有位於北京市西城區W 號的房屋一套。該房屋系在林婉死亡後購置,登記在陳世賢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
(三)案件經過
陳宇傑、陳宇鵬因與其他家庭成員就北京市西城區W 室房屋繼承問題多次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各方對該房屋的繼承份額,二原告主張各自分得 25% 的份額,並認爲陳宇達生前對父母未盡贍養義務,不應享有遺產分配權。
陳宇芝認可親屬關係及去世情況,稱自己和陳宇旭對陳世賢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陳世賢生前有將房屋留給她及陳宇旭的意願但無文字材料,現要求分得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份額。
陳宇旭稱涉案房屋由祖產拆遷而來,拆遷時自己未分得房屋,還曾將單位的一居室讓給陳宇鵬居住,併爲父親租房三年,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要求繼承涉案房屋30% 的份額,同時認可陳宇芝付出更多,同意其多分,也不同意陳宇達分得房屋。
蘇悅認可親屬關係及去世情況,不認可陳宇達的遺囑,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劉思涵認可相關情況及房屋置換情況,主張陳宇達可以從陳世賢處繼承的份額全部由其繼承,依據是陳宇達生前立有遺囑,將之前判決書所確定的房產之外的其他全部財產均由其一人繼承,且陳宇達的生養死葬義務均由其負責。
訴訟中,陳宇芝提交了涉案房屋水電費、取暖費發票、陳世賢生前醫療費發票、日常生活用品發票以及錄音及部分文字摘要,以證明其在陳世賢晚年與陳世賢共同居住且盡到較多贍養義務。劉思涵提交了陳宇達於2014 年 1 月 9 日和 2016 年 3 月 18 日所立的自書遺囑及光盤、照片、視頻、陳宇達住院病歷等相關材料、判決書等,用以證明其享有繼承權。蘇悅提交了兩份民事調解書,顯示其與前夫劉俊輝離婚及子女撫養權變更情況。
二、爭議焦點
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陳世賢遺產(北京市西城區W 號房屋)的繼承份額應如何確定。具體包括陳宇芝、陳宇旭主張因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而多分是否成立;陳宇傑、陳宇鵬要求各自分得 25% 份額是否合理;陳宇達是否因未盡贍養義務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劉思涵是否與陳宇達形成繼父女關係,進而能否依據陳宇達的遺囑繼承陳宇達應從陳世賢處繼承的房屋份額。
陳宇達所立遺囑的效力認定,以及蘇悅對遺囑提出的相關抗辯意見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坐落於北京市西城區W 號房屋一套由陳宇傑、陳宇鵬、陳宇芝、陳宇旭、劉思涵共同繼承,其中陳宇傑佔 20% 份額,陳宇鵬佔 20% 份額,陳宇芝佔 25% 份額,陳宇旭佔 20% 份額,劉思涵佔 15% 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關於陳世賢遺產的繼承方式及份額分配
繼承方式: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陳世賢死亡後,因生前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子女陳宇達、陳宇傑、陳宇鵬、陳宇芝、陳宇旭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依法享有繼承權利。
份額分配:
陳宇芝多分的依據:陳宇芝雖多年在湖北生活,但在陳世賢晚年回京與其共同居住並照顧生活,較其他子女盡到了更多贍養義務。根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的規定,法院酌定其可適當多分遺產,最終確定其繼承份額爲 25%。
陳宇傑、陳宇鵬份額確定:陳宇傑、陳宇鵬要求各自分得25% 份額,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對陳世賢盡到了比其他繼承人更突出的贍養義務,按照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法院確定二人各繼承 20% 份額。
陳宇旭份額確定:陳宇旭雖主張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未採納其多分的意見,同樣確定其繼承份額爲20%。
陳宇達份額確定:陳宇傑、陳宇鵬、陳宇芝、陳宇旭稱陳宇達生前對父母未盡贍養義務應不分遺產,但未提供充分可信證據。然而,劉思涵認可陳宇達生前因患病對父母照顧較少,考慮此因素,法院酌定陳宇達應繼承的份額予以少分。因陳宇達在陳世賢之後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繼承人繼承。
(二)關於劉思涵與陳宇達的繼父女關係認定及遺囑繼承
繼父女關係認定:陳宇達與蘇悅1990 年結婚時,劉思涵尚未成年,雖其撫養權在 1990 年 1 月轉移給生父劉俊輝,但在簡易程序庭審中,陳宇傑、陳宇鵬、陳宇芝、陳宇旭、蘇悅均認可蘇悅與陳宇達結婚後劉思涵一直隨二人共同生活,表明蘇悅通過事實行爲變更了劉思涵的撫養權。劉思涵在未成年時長期與蘇悅、陳宇達共同居住生活,法院據此認定劉思涵與陳宇達形成繼父女關係,劉思涵具備作爲陳宇達繼承人的資格。
遺囑效力認定:陳宇達生前留有兩份未公證的遺囑,應以其於2016 年 3 月 18 日所留最後一份遺囑爲準。該遺囑明確表示之前判決書所確定的房產之外的屬於陳宇達的其他全部財產在其去世後全部由劉思涵繼承,本案涉案房屋屬於之前判決書所涉財產以外的財產,故按照遺囑,陳宇達應從陳世賢處繼承的房屋份額應由劉思涵繼承。蘇悅雖對遺囑提出質疑,稱不清楚遺囑是否爲陳宇達所寫但不申請筆跡鑑定,且稱遺囑系受劉思涵脅迫所寫但未提交證據,法院對蘇悅的抗辯意見均不予採信,最終確定劉思涵繼承陳宇達應得份額的 15%。
五、辦案心得
(一)對於主張多分遺產的當事人
注重證據收集:如陳宇芝主張因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而多分遺產,其提交了水電費、取暖費發票、醫療費發票等一系列與照顧老人生活相關的證據,雖部分當事人對證明目的存在異議,但這些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照顧老人的事實,爲其多分遺產的主張提供了支撐。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引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能夠證明自己贍養行爲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日常開銷憑證、陪伴老人就醫記錄、與老人共同生活的照片視頻等。
合理闡述事實:陳宇芝詳細闡述了自己在陳世賢晚年回京照顧的過程,與證據相互印證,使法院能夠更清晰地瞭解其贍養情況。律師應幫助當事人有條理地陳述事實,突出自身在贍養老人方面的付出和貢獻。
(二)對於依據遺囑繼承的當事人
確保遺囑有效性:劉思涵繼承陳宇達遺產的關鍵在於遺囑的效力。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確保遺囑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在本案中,雖遺囑未公證,但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各方對遺囑真實性認可。同時,對於遺囑中涉及的財產範圍和繼承方式應明確清晰,避免產生歧義。
應對遺囑質疑:面對蘇悅對遺囑提出的質疑,劉思涵一方應積極準備反駁證據。如在蘇悅稱遺囑系脅迫所寫時,劉思涵雖未直接反駁,但通過提供陳宇達生前身體狀況、自己照顧陳宇達的相關證據,側面反映出陳宇達立遺囑時的真實意願。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提前預判可能出現的對遺囑的質疑,並準備好相應的應對策略。
(三)對於整體案件處理
全面梳理家庭關係:本案家庭關係複雜,涉及多代人及再婚家庭的繼承問題。律師需要仔細梳理各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婚姻狀況、子女撫養情況等,準確把握案件的基礎事實,爲後續的法律分析和訴訟策略制定提供堅實依據。
準確適用法律: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法律規定較爲細緻,不同的情形對應不同的法律條款。如本案中涉及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份額的確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的認定、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等。律師必須準確理解和適用這些法律條文,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爲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