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繼承人不遵老人遺囑,如何通過訴訟實現強制履行,律師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背景
在家庭財產繼承糾紛中,遺囑的效力認定與遺產的分割往往是爭議的核心。本案圍繞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繼承問題展開,涉及複雜的家庭關係、遺囑形式與內容的合法性判斷以及遺產範圍的界定,對於理解房產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案件詳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林宇傑、林悅君、林逸超。林宇傑系蘇婉新的配偶,林悅君和林逸超是蘇婉新與林宇傑的子女。
被告:蘇曉鑫、蘇俊濤、蘇展鵬、蘇雨霖。蘇曉鑫是蘇婉新的妹妹,蘇俊濤、蘇展鵬、蘇雨霖是蘇婉新繼父蘇志輝與周麗所生子女。
爭議焦點
林宇傑、林悅君、林逸超提交的兩份遺囑是否有效,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蘇婉新的全部遺產範圍如何確定,除一號房屋外,是否還有其他財產需要依法分割。
法院查明事實
蘇婉新系蘇玉清之女,蘇志輝系蘇玉清之夫,蘇曉鑫系蘇婉新之妹妹。蘇玉清於1956 年去世。1958 年,蘇志輝與周麗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三個子女,即蘇雨霖、蘇俊濤、蘇展鵬。蘇志輝於 2017 年 11 月 21 日因死亡註銷戶口。蘇婉新與林宇傑系夫妻,婚後生育一子一女,即林悅君、林逸超。蘇婉新於 2010 年 11 月 30 日去世。
一號房屋系蘇婉新與林宇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蘇婉新名下。
林宇傑、林悅君、林逸超提交落款爲2010 年,立遺囑人爲蘇婉新的 “遺囑” 一份,內容大意爲:……⑤我的房本更改成你爸的名字後,切記不管以後發生什麼事情 (包括拆遷) 都不能隨意更改戶名和遷進其它人的戶口。…… 立遺囑人:蘇婉新 2010
林宇傑、林悅君、林逸超提交落款日期爲2010 年 10 月 10 日,立遺囑人爲林宇傑、蘇婉新的遺囑一份,內容大意爲,立遺囑人林宇傑與蘇婉新系夫妻關係,爲解決子女繼承遺產問題,避免因遺產繼承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經立遺囑人協商一致,訂立遺囑如下:
一、立遺囑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坐落於、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系立遺囑人用兩人工齡補貼,給付現金36500 元購買的公有住房房產系立遺囑人夫妻共同財產,林宇傑、蘇婉新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
二、立遺囑人對該房產的處理意見。
如林宇傑先於蘇婉新去世,屬於林宇傑所有該份房產的二分之一由蘇婉新繼承,該房產全部歸蘇婉新所有。如蘇婉新先於林宇傑去世,屬於蘇婉新所有該房產的二分之一由林宇傑繼承,該房產全部歸林宇傑所有。
當兩位立遺囑人先後去世後,該房產作爲後去世的立遺囑人的遺產,如兩位立遺囑人同時去世,該房產爲兩位立遺囑人的共同遺產,按以下方式處理,兒子林悅君繼承房產的二分之一,女兒林逸超繼承房產的二分之一。
三、其他事項。
由於林悅君沒有其他住房,兩位立遺囑人去世後,該房產仍由林悅君及其妻孫靜娟、子林浩居住,直至林悅君一家三口擁有其他住房爲止。
兩位立遺囑人去世後,如遇到拆遷補償的情況,林悅君、林逸超其中一方如購置新住房,購置新住房的一方應按照該房產補償價款的二分之一的數額給付另一方現金。
兩位立遺囑人去世後,如遇到該房產拆遷、轉讓或者出租,該房產所有得到的拆遷補償款、轉讓價款或者租金,林悅君、林逸超各得二分之一。…… 立遺囑時間:2010 年 10 月 10 日。林宇傑與蘇婉新均在落款處簽名並按有印章。蘇曉鑫、蘇俊濤、蘇雨霖、蘇展鵬對上述遺囑中蘇婉新簽字真實性存疑,但經本院釋明其未申請鑑定。
裁判結果
坐落豐臺區一號房屋由林宇傑繼承、蘇曉鑫、蘇俊濤、蘇展鵬、蘇雨霖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林宇傑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案件分析
遺產範圍確定
一號房屋購置於林宇傑與蘇婉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法律規定,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蘇婉新去世後,該房屋的一半份額作爲蘇婉新的遺產,另一半歸林宇傑所有。對於蘇婉新的遺產部分,需按照繼承規則進行分割。此外,蘇婉新生前作爲北京市S 公司職工,有固定收入,其與林宇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財產,也應先析產後繼承,但本案中各方爭議主要集中在一號房屋,對於其他財產未充分舉證和主張,暫未涉及進一步分割。
遺囑效力認定
對於落款爲2010 年,立遺囑人爲蘇婉新的 “遺囑”,因未註明具體月、日,不符合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法院對其效力不予認定。且該遺囑內容未直接體現對其遺產的處分,故在本案裁判中不產生實質影響。
關於落款日期爲2010 年 10 月 10 日,立遺囑人爲林宇傑、蘇婉新的遺囑,從內容看,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屬於夫妻共同遺囑;從形式上,由林宇傑書寫,註明了年、月、日,二人也均簽字按印,符合自書遺囑要件。雖蘇曉鑫等對蘇婉新簽字真實性存疑,但經法院釋明後未申請鑑定,根據證據規則,在現有證據框架內,法院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因此,一號房屋中屬於蘇婉新的份額應按此遺囑由林宇傑繼承。
勝訴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固定:原告方充分收集並提交了關鍵證據,如購房憑證、遺囑等,明確了房屋的產權性質和遺囑的存在。在遺產繼承糾紛中,全面、準確地收集與遺產相關的各類證據至關重要,要注意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確保證據能夠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張。
法律知識運用:準確理解和運用《民法典》中關於繼承、遺囑等相關法律規定,是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在本案中,清晰區分自書遺囑和夫妻共同遺囑的形式要件和法律效力,能夠準確判斷遺囑的有效性,從而爲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應對質證策略:面對被告對遺囑真實性的質疑,原告要保持冷靜,合理運用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進行迴應。同時,對於被告提出的異議,要積極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如申請鑑定等方式解決,避免無端質疑影響案件走向。在庭審過程中,要善於運用邏輯推理和證據鏈條,清晰闡述自己的觀點,增強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