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過世有繼承遺產 爲盡人子之責顧生母!法官判決出爐
養母過世有繼承遺產,爲盡人子之責顧生母!法官判決出爐,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被婦人小萱(均化名)收養爲養子,而小萱在2017年底過世,阿國有感於他的生母年紀漸長,健康狀況逐漸變差,開始需要他的照顧,所以他想改回原本姓氏並回歸本家,藉以善盡人子之責,因此依法聲請許可終止他與養母小萱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養母小萱原本是他的姑姑,當初辦理收養是因爲養母出家住在寺院,他若以兒子之身份,出入探望照顧較爲方便,而且養母的名下有財產,也爲了避免兄弟姊妹會因遺產引發糾紛。
養母過世後他有繼承遺產,而他的生母仍然健在,生母並沒有其他子女,現在是由他在照顧,所以他想終止收養關係。若是他與生母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以他名義購買的塔位,將來生母就不能使用,而生母無任何保險,他也無法以眷保之身份爲生母購買保險,照顧上有諸多不便。
法官考量,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有關終止收養關係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除遺產之繼承外,尚應納入情感、文化因素之考量。法官認,阿國在養母小萱死亡後,基於自我認同、情感歸屬,及奉養及照顧生母之目的,請求回覆與原生家庭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動機正當。
縱然他曾繼承養母之遺產,但考量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修正理由,意在放寬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之要件,應認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尚無限制之必要。
再參酌生母現在主要由阿國照顧,雙方情感依附緊密,阿國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之動機亦符合倫常,應予尊重。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