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萬稅金免繳!母子繼承3900萬遺產 靠憲法判決神反轉
▲財政部外觀。(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日前判決《遺產及贈與稅》中「擬製」課稅精神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其中在夫妻剩餘財產扣除額度,也要追溯「死亡前兩年配偶贈與」額度,一對繼承3900萬元遺產的母子,原估要繳47萬元遺產稅,就因大法官的關鍵判決神反轉,一毛都不必繳。
稅務人員指出,憲法法庭判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也因此,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佈「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並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製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北區國稅局分享《遺贈稅》修改後案例,孫爸爸(化名)於114年3月1日死亡,配偶孫媽媽及兒子小孫(皆爲化名)爲遺產繼承人。
孫爸爸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1000萬元現金給孫媽媽,而孫爸爸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孫媽媽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爲1350萬{(2900萬-200萬)/2}
孫媽媽和小孫114年6月15日申報孫爸爸遺產稅,經覈定孫爸爸遺產總額3900萬元,由於遺產稅免稅額達1333萬元,配可扣除額553萬元、子女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依此計算,孫爸爸遺產淨額爲470萬元(即3900萬-1333萬免稅額-配偶扣除額553萬-兒子扣除額56萬-喪葬費138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350萬),遺產淨額爲470萬元,以適用稅率10%估算,遺產稅金額爲47萬。
不過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剩餘財產認定出現重大變化。
孫爸爸的遺產,在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要做下列調整至1850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以此來看,孫爸爸的遺產淨額將降至負30萬(3900萬-1333萬免稅額-配偶扣除額553萬-兒子扣除額56萬-喪葬費138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850萬元),未達起徵門檻,遺贈稅應納金額爲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