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地想轉售注意期限 當心被追繳遺產稅

繼承有許多眉角要注意。(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稽徵機關覈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覆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覆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覈准免徵遺產稅,嗣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於114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經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覆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所以覈定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衆,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爲非農業用地的原因,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