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房地遺產注意! 房地稅未繳金額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臺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爲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爲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國稅局也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舉例來說,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爲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爲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