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房份額清晰,單方拍賣爲何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房產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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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原告方爲趙宇軒、趙逸飛,被告方包括趙梓豪、趙俊輝、趙詩琳、趙宇輝、趙雅萱。趙宇軒、趙逸飛與五名被告均爲趙振華與林婉琴的子女。林婉琴於2001 年 11 月 7 日去世,趙振華於 2020 年 9 月 3 日離世。

(二)財產詳情

位於特定地址的一號房屋,此房爲趙振華與林婉琴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二人相繼去世後,該房屋的相應份額應作爲遺產進行繼承。2021 年,趙宇軒、趙逸飛就繼承問題起訴本案各被告。法院於 2021 年 12 月判決,明確一號房屋產權份額的十六分之九爲趙振華的遺產,十六分之七爲林婉琴的遺產。經此次訴訟繼承後,趙宇軒、趙逸飛各繼承整個房屋遺產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的份額;趙雅萱繼承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額;趙梓豪、趙俊輝、趙詩琳、趙宇輝各繼承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額。2022 年 8 月 18 日,原被告辦理完一號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明確了各自所佔份額。

(三)事件進展

判決生效後,趙宇軒、趙逸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完成房產變更登記。但各方至今未就房屋價值達成一致,也未協商好房屋售賣事宜,且對分割後的房產均不主張權屬。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決對一號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款的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分別給予趙宇軒和趙逸飛。

判決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答辯及爭議要點

五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拍賣,認爲一家人應協商賣房後再分割價款,且都不同意承擔拍賣過程中的風險。趙宇軒、趙逸飛不同意承擔因拍賣可能給各被告造成的損失,雙方也未能達成其他分割方案。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宇軒、趙逸飛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規定適用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按份額享有所有權。共有人可約定是否分割,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時可請求分割,分割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分割方式可協商,達不成協議時,若不動產可分割且不損價值應實物分割,難以分割或分割會損價值的,應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分割。

(二)房屋分割考量

本案中,一號房屋因整體性、功能性及面積等因素,不宜實物分割。折價分割需考慮共有人是否願意取得房屋所有權及支付折價款能力,若無人願意或無力支付,且各共有人無法達成一致,不宜採用折價分割。各被告明確反對拍賣,不願承擔拍賣風險,原告也不同意承擔被告可能的損失,各方無法就拍賣達成一致,在此情形下,實際無法採用拍賣方式分割房屋,法院不宜強制拍賣。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充分溝通協商

在遺產繼承涉及共有財產分割案件中,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充分溝通協商解決問題。如本案中,若各方能摒棄分歧,坐下來好好協商房屋售賣及價款分配,或許可避免訴訟,也能維護親情關係。

(二)理解法律規定

無論是當事人還是代理律師,都應深入理解法律關於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知曉在不同情形下,如共有人約定、房屋性質、各方意願等因素影響下,如何選擇合適的分割方式,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或爲當事人提供準確法律建議。

(三)關注實際情況

法院在裁判時會充分考慮案件實際情況,包括財產本身特性、當事人意願及風險承擔能力等。作爲當事人或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也要緊密關注這些實際因素,爲可能的解決方案提供更貼合實際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