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糾紛探討:子女離世,老人與兒媳如何公平分割遺產?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張建國與李麗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張宇。張宇與王芳於2005 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張晨。2012 年,張宇因病去世。

(二)房產相關情況

一號房屋

購買情況:2004 年 6 月 26 日,張宇與北京 A 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購買一號房屋,房價 543333 元,簽訂合同當日支付首付款 114333 元,剩餘 429000 元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隨後,張宇與某銀行、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借款 429000 元。2005 年,A 公司出具發票,付款人爲張宇,金額爲 545831 元,房產證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爲張宇。

出資爭議:原告張建國和李麗主張,首付款約12 萬元,張宇工作 3 年,他們給了張宇 5 萬元,貸款一直由張宇償還,該房屋是他們與張宇共同出資購買,張宇享有 50% 份額。被告王芳主張,2004 年 6 月簽訂購房協議時張宇已辭職,首付款由自己支付,因顧及張宇面子,房產證寫張宇名字,婚前張宇無工作,自己償還了 1.5 萬元貸款,婚後二人共同還貸,且自 2001 年 7 月張宇畢業後,二人經濟混合,爲證明主張提交了 1 份書面材料。

房屋價值及債務: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評估一號房屋價值423.62 萬元,至評估時,尚有銀行按揭貸款 477781.6 元,自張宇去世時至房屋評估時已還的貸款本息由原被告四人分擔。

F 室房屋

購買情況:2003 年 8 月 9 日,王芳與北京 T 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 F 室房屋,總金額 359345 元,付款方式爲分期付款,2003 年 8 月 9 日支付 109345 元,餘款辦理公積金貸款。2003 年 10 月 22 日,王芳與 Q 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貸款 250000 元。2007 年 4 月 23 日,辦理房屋抵押登記。2011 年 5 月 10 日,王芳與銀行簽訂《房屋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貸款用途爲消費,最高債權額 60 萬元,2011 年 5 月 24 日,雙方提交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申請表。

爭議情況:原告認爲該房雖以王芳名義購買,但張宇和王芳婚後共同償還貸款,要求分割還款金額和升值金額。被告王芳主張F 室房屋由其父母出資,婚前已還清貸款,不屬於本案繼承財產份額範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芳父母就該房屋提出異議。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法分割位於大興區一號房屋(價值423.62 萬元)。

依法分割張宇、王芳婚後共同償還的位於大興區F 室房屋房產貸款及該貸款部分的房屋增值款(價值 389.83 萬元)。

(二)被告訴求

主張一號房屋爲夫妻婚後共同財產,首付款由王芳支付,張宇書信指向房屋由其子張晨繼承,若按法定繼承,張宇遺產爲房屋50% 份額。

主張F 室房屋爲王芳婚前個人財產,由其父母贈予且貸款由父母償還,與張宇無關,要求駁回原告該訴求。

(三)核心爭議

一號房屋的出資及歸屬認定,即該房屋是張宇與原告張建國、李麗共同財產,還是張宇與被告王芳的共同財產,進而確定張宇的遺產份額。

F 室房屋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張宇遺產,應否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張宇名下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的房屋歸被告王芳和被告張晨所有,該房屋剩餘房屋貸款由被告王芳和被告張晨負責償還;被告王芳和被告張晨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建國和原告李麗房屋折價款共計88.8493 萬元。

被告王芳和被告張晨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建國和原告李麗應分得的存款共計4.758448 萬元。

四、案件分析

(一)一號房屋分析

房屋歸屬認定:法院綜合本案情況,認定王芳提交的證據材料有效,確定一號房屋爲張宇與王芳的共同財產,張宇佔有50% 的份額。因爲原告雖對王芳提交的書面材料真實性存疑,但未申請鑑定,而王芳提供的證據在證明房屋出資及經濟混同等方面具有一定說服力。

遺產分割考量:考慮到遺產分割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該房屋由王芳、張晨所有更爲適宜。在分割遺產時,需扣除房屋剩餘按揭貸款,根據房屋評估價值及貸款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王芳、張晨應給付二原告的房屋折價款爲88.8493 萬元,剩餘按揭貸款本息也由王芳、張晨償還,這樣的分配既保障了各方權益,又合理處理了房屋的後續債務問題。

(二)F 室房屋分析

F 室房屋雖登記在王芳名下,但原告主張張宇、王芳婚後共同償還貸款,要求分割相關款項。然而,王芳主張該房爲其父母以其名義購買,且王芳父母向法院提出異議。鑑於房屋權屬存在爭議,法院認爲不宜在本案中一併處理,應另案解決,以確保該房屋糾紛能夠得到更全面、準確的審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重視證據收集與質證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是確定遺產範圍和歸屬的關鍵。律師要引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與房屋購買、出資、家庭經濟狀況等相關證據,如購房合同、付款憑證、書面材料等。同時,對於對方提交的證據,要嚴格進行質證,若對證據真實性存疑,應及時申請鑑定,避免因證據問題導致不利後果。

(二)準確把握法律規定與事實結合

遺產繼承涉及衆多法律規定,律師需深入理解並準確運用。在確定遺產範圍時,要依據法律條文判斷財產歸屬,如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定;在遺產分割時,要綜合考慮繼承人身份、扶養情況、遺產效用等因素,將法律規定與具體案件事實緊密結合,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

(三)關注案件關聯因素與爭議解決

對於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的遺產繼承案件,往往存在諸多關聯因素和潛在爭議。律師要全面關注案件細節,如房屋的購買時間、出資情況、貸款償還、權屬登記以及家庭成員間的經濟關係等。對於存在爭議的財產,若權屬不明確或涉及案外人權益,要合理建議通過另案處理等方式妥善解決,以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