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去世後,配偶和子女參與遺產分配的兩個“說法”

暨《大S猝然離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撫養問題如何解決?》和《大S去世,高淨值人羣的財產繼承問題如何處理?》兩篇內容後,今天聽到兩個關於大S遺產繼承的“說法”,一起來和大家看一下。

Q=道聽途說;A=律師意見

Q:如果兩個孩子是中國大陸籍,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他們繼承金額上限爲200萬元新臺幣。

A:結論先行——是的。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的,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200萬新臺幣;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爲繼承的人;臺灣地區無同爲繼承的人,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的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的,歸屬“國庫”。

也就是說,如果小玥兒和小箖箖(大S與汪小菲的子女)保持中國臺灣籍,則二人可繼承的財產不設上限;但如汪小菲先生能夠獲得兩個孩子的監護權,並最終決定將二人的戶籍遷入中國大陸,爲保障兩個孩子的繼承權,也應先行繼承,待全部繼承手續完成後再行考慮戶籍的問題。

Q:若具俊曄與大S已登記結婚,則按照臺灣“繼承法”進行遺產分配。大S的婚前財產將由兩個孩子各分一半,具俊曄則可以獲得大S婚後財產的一半,剩餘部分三人平分。

A:這個觀點混淆了婚姻共同財產制度和繼承製度,將婚姻共同財產與繼承放到了一起說。因此這個問題解釋起來會更復雜些,需要分情況討論。

首先只有在討論法定財產製時纔會討論婚前婚後財產,而繼承與離婚財產分配在民法中是不同的規範事項,因此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夫或妻只要另一半死亡,都可以成爲法律上規定的繼承人並繼承遺產。

其次目前媒體報道有兩種說法,其一是具俊曄與大S僅在韓國辦理了婚姻登記,其二是兩人於2022年2月8日在韓國登記結婚、同年3月28日在臺灣補辦登記。此時分情況討論:

1

第一種情況,即假設二人僅在韓國辦理登記,那麼依據臺灣地區相關法律規定,具俊曄仍不能算作大S的配偶。考慮到二人“有以發生夫妻身份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基本符合臺灣地區最高法院2015年度臺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上夫妻”關係。對於事實上夫妻而言,繼承權的規定也同樣嚴格,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親屬僅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因此,未經法律承認“配偶關係”的事實上夫妻,相互間並沒有繼承權。而法院若碰到事實上夫妻主張繼承時,多半是用“酌給遺產”的方式進行處理,例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2013年度家聲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指出:“抗告人與被繼承人……居住交往約15年,且爲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則抗告人請求本院酌給被繼承人的遺產,於法無不合。”

2

第二種情況,二人在韓國登記並在臺灣地區依法完成了補登記,則具俊曄爲大S配偶,依法享有臺灣地區“民法”所賦予的繼承權。此時,根據二人在婚姻中所適用的夫妻財產製不同,又可分爲兩類情形:

大S的突然離世,爲我們敲響了警鐘,提醒我們在生命的無常面前,無論是名人還是普通人,生命的終點無人能預知,如何在生前妥善處理財產、安排好身後事,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人和親友的關愛。

我們需要認識到,財產安排不僅僅是財富的分配,更是對家人未來生活的保障。無論是房產、存款、投資,還是其他資產,清晰的遺囑和財產規劃可以避免家人陷入不必要的糾紛和困境。尤其是在沒有明確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分配方式可能與逝者的意願不符,甚至可能引發家庭矛盾。同時,財產安排還應考慮到稅務、債務等問題。合理的財產規劃可以幫助家人減少稅務負擔,避免因債務問題而陷入財務困境。通過設立信託、保險等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財產,確保家人未來的生活無憂。此外,除了物質財產的安排,情感和精神的傳承同樣重要。許多人在生前並未明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導致家人在處理身後事時感到迷茫和痛苦。因此,提前與家人溝通,表達自己的願望和想法,也是一種對家人的關懷和尊重。

大S的離世讓我們再次意識到生命的脆弱與無常。我們無法預知明天,但我們可以爲今天做好準備。無論是財產安排,還是情感溝通,都是對生命的一種敬畏,也是對家人的一份責任。願逝者安息,生者珍惜當下,做好每一份準備,活出無悔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