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拆遷房?北京房地產律師教你如何全額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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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係
陳薇:購房人(原告)
陳雨桐:購房人(原告,陳薇之女)
李強:出賣方(被告1)
恆信中介公司:中介方(被告2)
王鵬:中介員工(被告3)
涉案房屋情況
A室:原地址爲北京市大興區A室,系李強通過僞造拆遷手續取得的安置房屋,已被法院判決返還開發商
關鍵事實
購房交易過程:
2013 年,陳薇通過王鵬(恆信中介公司員工)介紹,以 100 萬元價格購買李強名下 “拆遷安置房”,其中 15 萬元定金、85 萬元尾款均轉賬至王鵬賬戶;
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辦理了開發商更名手續(《房屋產權變更申請承諾書》),陳雨桐之父陳建軍(已故)於2017 年入住房屋。
合同效力與騰退:
2021 年,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李強與開發商簽訂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無效,涉案房屋系僞造拆遷手續取得;
2023 年,開發商起訴騰退房屋,陳薇、陳雨桐被迫返還房屋。
責任爭議:
陳薇、陳雨桐主張三被告返還全部購房款100 萬元及利息;
李強稱僅收到40 萬元房款,剩餘款項由中介收取;
恆信中介公司稱系居間方,僅收取1.74 萬元中介費,其餘款項已轉交李強及支付更名費。
爭議焦點
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認定:
出賣方是李強還是恆信中介公司?王鵬的收款行爲是否構成職務代理?
購房款的實際流向與責任劃分:
100 萬元中哪些屬於房款、中介費或其他費用?李強與恆信中介公司各應承擔多少退款責任?
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房款、利息)如何分擔?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主體認定
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李強通過僞造拆遷手續取得房屋並出售,違反《民法典》第153 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涉案房屋買賣合同自始無效。
買賣主體的事實認定:
更名手續顯示李強與陳建軍爲交易雙方,恆信中介公司員工王鵬僅作爲經辦人,故出賣方應爲李強,恆信中介公司爲居間方(《民法典》第961 條);
王鵬收款行爲系職務行爲,法律後果由恆信中介公司承擔(《民法典》第170 條)。
二、購房款的責任劃分
款項性質的舉證責任:
陳薇、陳雨桐已證明支付100 萬元,但未明確約定款項構成;
恆信中介公司主張其中1.74 萬元爲中介費、11.26 萬元爲更名費,需提供證據(如收據、轉賬記錄),但僅能證明中介費 1.74 萬元,其餘款項無證據支持,應視爲房款。
各方過錯與責任:
李強明知房屋來源不合法仍出售,負主要責任,需返還實際收取的房款(法院結合另案同類房屋成交價,認定其收取40 萬元);
恆信中介公司未覈實房屋合法性,未盡到居間審查義務,對剩餘房款(100 萬 - 1.74 萬 - 40 萬 = 58.26 萬)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裁判結果
李強返還房款:李強於判決生效後10 日內退還陳雨桐購房款 40 萬元;
恆信中介公司返還房款:恆信中介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 日內退還陳雨桐購房款 58.26 萬元;
案件啓示
拆遷安置房交易的法律風險:非正規途徑取得的“拆遷房” 可能因產權瑕疵導致合同無效,購房人需覈查拆遷協議、產權證書的真實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38 條)。
中介機構的審查義務:中介需對交易房屋的合法性、權屬狀態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否則可能因過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1 條)。
合同形式與款項留存:大額交易應簽訂書面合同並明確款項用途,保留轉賬記錄、收據等憑證,避免因證據缺失導致責任無法劃分。
無效合同的損失分擔:合同無效後,過錯方需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但實際使用房屋等因素可能影響損失計算,建議通過法律程序合理主張權益。
本案通過明確違法售房場景下的責任劃分,爲類似無效合同糾紛提供了處理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