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過戶後,如何合法要求原居住者限期騰退?北京房產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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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被告:趙陽。第三人:趙強。
(二)案件事實
林芳與趙強系夫妻關係,趙陽爲趙強之子,三人系繼母子關係。1995 年 10 月,趙強作爲公房承租人承租一號房屋,並持續承租至 2019 年。2019 年 5 月 14 日,甲公司與趙強簽訂公有住宅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 63935.12 元出售給趙強,房屋產權轉爲個人所有。同年 11 月 5 日,一號房屋登記至趙強名下,2022 年 8 月 19 日,房屋轉移登記至林芳名下,林芳取得單獨所有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
一號房屋現由趙陽佔有使用。林芳多次要求趙陽騰退房屋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趙陽辯稱房屋原是其父趙強承租的公房,父親曾表示讓其居住,且自己對房屋轉爲私有產權並不知情。趙強同意由林芳單獨主張權利。雙方均確認趙陽不屬於安置居民。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一號房屋原由配偶趙強承租,後經夫妻出資購買轉爲私有產權,現登記在自己名下,趙陽無權佔有,請求判令趙陽騰退返還房屋,並由趙陽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不同意騰退一號房屋,房屋曾爲父親承租的公房,父親允許自己居住,且對房屋產權變更不知情。
二、爭議焦點
趙陽是否有權繼續佔有使用登記在林芳名下的一號房屋?
林芳要求趙陽騰退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產權歸屬認定
一號房屋最初爲趙強承租的公房,後通過房改售房,趙強出資購買並取得產權,隨後產權轉移登記至林芳名下。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因此,林芳作爲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一號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二)趙陽佔有房屋的合法性判斷
趙陽主張有權佔有房屋的依據是其父趙強曾允許其居住,但未提供任何書面協議或其他有效證據。在趙強將房屋產權轉讓給林芳後,趙陽繼續佔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據。雖然趙陽曾是公房承租人的家屬,但公房轉爲私房後,其居住權利並未當然延續。根據法律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趙陽未能舉證證明其佔有房屋具有合法理由,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三)權利主張主體的確認
趙強明確同意由林芳個人向趙陽主張權利,這符合民事主體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原則,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林芳作爲房屋合法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趙陽騰退房屋。
四、裁判結果
判決趙陽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騰退一號房屋並返還給林芳。
五、案件啓示
產權登記的重要性: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準,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是維護合法權益的關鍵。房屋所有權人應重視產權變更手續,避免因未登記或登記瑕疵引發糾紛。
居住權利的合法性依據:佔有使用他人房屋需具備合法依據,如合同約定、授權許可等。僅憑口頭承諾難以得到法律認可,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證據留存意識:在涉及財產權益糾紛時,當事人需保留相關證據,如合同、授權文件、溝通記錄等。缺乏證據可能導致主張無法得到支持,承擔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