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借名買房未約定,登記產權人有權要求騰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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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係
原告:張楠(房屋登記所有權人)
被告:
王芳(張楠姨媽,母親同胞妹)
周偉(王芳配偶,被告)
周麗(王芳之女,張楠表妹)
周強(王芳之子,張楠表弟)
涉案背景
一號房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X 小區,登記在張楠名下,原爲張楠外祖父母(王建國、陳蘭)居住,二老去世後四被告繼續佔用。
爭議焦點:張楠主張四被告無權佔有房屋,要求騰退並支付佔有費用;四被告抗辯房屋實爲外祖父母出資購買,屬於遺產,拒絕騰退。
關鍵事實
產權登記與購房情況:
1999 年,張楠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00 年取得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爲張楠;
四被告稱購房款由外祖父母(王建國、陳蘭)出資,張楠僅爲名義登記人,實際產權屬於外祖父母,且已另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
佔有與使用情況:
2008 年起,張楠外祖父母入住一號房屋,2016 年外祖母陳蘭去世,2022 年外祖父王建國去世後,四被告(均爲姨母一家)繼續居住;
張楠主張四被告未經許可佔用房屋,要求自2022 年 7 月起支付每月 XXXX 元的佔有費、物業費及供暖費。
被告抗辯要點:
購房時借用張楠名義(因外祖父母非職工身份),實際出資人爲外祖父母,房屋應爲遺產;
長期照顧外祖父母並承擔生活費用,張楠未盡贍養義務,無權主張騰退;
已就房屋所有權提起訴訟,本案應待另案結果。
爭議焦點
房屋所有權歸屬:
登記所有權人張楠與實際出資人(外祖父母)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
四被告能否以“實際產權人繼承人” 對抗登記效力?
佔有行爲的合法性:
外祖父母去世後,姨母一家居住是否構成無權佔有?
張楠作爲登記產權人,是否有權排除妨害?
費用主張的關聯性:
若所有權存在爭議,張楠能否主張佔有使用費、物業費等?
案件分析
一、物權登記的效力優先性
登記推定力:
根據《民法典》第209 條,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生效要件,張楠持有房產證,依法享有所有權,四被告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借名協議、出資憑證)推翻登記(《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
另案訴訟的影響:
四被告已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但本案審理時該訴尚未結案,房屋權屬處於爭議狀態,法院無法直接認定四被告爲無權佔有人(《民事訴訟法》第156 條)。
二、佔有合法性的認定困境
親屬關係與居住歷史:
四被告基於親屬關係(姨母一家)居住房屋,且外祖父母生前長期居住,需區分“基於家庭委託的合法居住” 與 “無權佔有”;
張楠主張“借住” 外祖父母,但未提供書面約定,四被告主張 “遺產繼承” 亦缺乏遺囑或析產證據,雙方均未能明確佔有基礎。
三、費用主張的前提條件
所有權爭議未解決:
若房屋最終被認定爲外祖父母遺產,四被告可能基於繼承權合法佔有;若登記有效,張楠可主張騰退及費用。
法院認爲,在權屬未明確前,直接支持騰退及費用主張可能損害四被告合法權益,故暫不處理。
裁判結果
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因四被告已就房屋所有權提起另案訴訟,本案需以該訴結果爲依據,目前不具備騰退條件;
案件啓示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實際出資人若未簽訂書面借名協議,僅憑付款憑證難以對抗登記效力,需在購房時明確權屬約定。
物權爭議的處理順序:
涉及房屋騰退的糾紛,若存在權屬爭議,法院通常優先處理所有權確認之訴,再解決佔有問題。
親屬間財產關係的書面化:
長輩與晚輩之間的房產安排(如借用名義、贈與、繼承)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避免繼承時產生糾紛。
訴訟策略的選擇:
原告主張騰退時,需先排除權屬爭議;被告抗辯需提供充分反證,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