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借名買房未約定,登記產權人有權要求騰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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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係

原告:張楠(房屋登記所有權人)

被告:

王芳(張楠姨媽,母親同胞妹)

周偉(王芳配偶,被告)

周麗(王芳之女,張楠表妹)

周強(王芳之子,張楠表弟)

涉案背景

一號房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X 小區,登記在張楠名下,原爲張楠外祖父母(王建國、陳蘭)居住,二老去世後四被告繼續佔用。

爭議焦點:張楠主張四被告無權佔有房屋,要求騰退並支付佔有費用;四被告抗辯房屋實爲外祖父母出資購買,屬於遺產,拒絕騰退。

關鍵事實

產權登記與購房情況:

1999 年,張楠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00 年取得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爲張楠;

四被告稱購房款由外祖父母(王建國、陳蘭)出資,張楠僅爲名義登記人,實際產權屬於外祖父母,且已另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

佔有與使用情況:

2008 年起,張楠外祖父母入住一號房屋,2016 年外祖母陳蘭去世,2022 年外祖父王建國去世後,四被告(均爲姨母一家)繼續居住;

張楠主張四被告未經許可佔用房屋,要求自2022 年 7 月起支付每月 XXXX 元的佔有費、物業費及供暖費。

被告抗辯要點:

購房時借用張楠名義(因外祖父母非職工身份),實際出資人爲外祖父母,房屋應爲遺產;

長期照顧外祖父母並承擔生活費用,張楠未盡贍養義務,無權主張騰退;

已就房屋所有權提起訴訟,本案應待另案結果。

爭議焦點

房屋所有權歸屬:

登記所有權人張楠與實際出資人(外祖父母)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

四被告能否以“實際產權人繼承人” 對抗登記效力?

佔有行爲的合法性:

外祖父母去世後,姨母一家居住是否構成無權佔有?

張楠作爲登記產權人,是否有權排除妨害?

費用主張的關聯性:

若所有權存在爭議,張楠能否主張佔有使用費、物業費等?

案件分析

一、物權登記的效力優先性

登記推定力:

根據《民法典》第209 條,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生效要件,張楠持有房產證,依法享有所有權,四被告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借名協議、出資憑證)推翻登記(《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

另案訴訟的影響:

四被告已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但本案審理時該訴尚未結案,房屋權屬處於爭議狀態,法院無法直接認定四被告爲無權佔有人(《民事訴訟法》第156 條)。

二、佔有合法性的認定困境

親屬關係與居住歷史:

四被告基於親屬關係(姨母一家)居住房屋,且外祖父母生前長期居住,需區分“基於家庭委託的合法居住” 與 “無權佔有”;

張楠主張“借住” 外祖父母,但未提供書面約定,四被告主張 “遺產繼承” 亦缺乏遺囑或析產證據,雙方均未能明確佔有基礎。

三、費用主張的前提條件

所有權爭議未解決:

若房屋最終被認定爲外祖父母遺產,四被告可能基於繼承權合法佔有;若登記有效,張楠可主張騰退及費用。

法院認爲,在權屬未明確前,直接支持騰退及費用主張可能損害四被告合法權益,故暫不處理。

裁判結果

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因四被告已就房屋所有權提起另案訴訟,本案需以該訴結果爲依據,目前不具備騰退條件;

案件啓示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實際出資人若未簽訂書面借名協議,僅憑付款憑證難以對抗登記效力,需在購房時明確權屬約定。

物權爭議的處理順序:

涉及房屋騰退的糾紛,若存在權屬爭議,法院通常優先處理所有權確認之訴,再解決佔有問題。

親屬間財產關係的書面化:

長輩與晚輩之間的房產安排(如借用名義、贈與、繼承)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避免繼承時產生糾紛。

訴訟策略的選擇:

原告主張騰退時,需先排除權屬爭議;被告抗辯需提供充分反證,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