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否認借名買房,如何利用產權登記優勢?房產買賣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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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芳。被告:趙強。第三人:趙磊。

(二)案件事實

陳芳與趙強於2011 年 10 月 20 日登記結婚,2018 年 6 月 11 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未明確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陳芳發現趙強在婚姻存續期間疑似借趙磊名義購買一號房屋,並隱瞞該房產及收益。

2015 年,趙磊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以 7360441 元購得一號房屋,首付 2110441 元,貸款 515 萬元。2017 年,趙磊將房屋以 1350 萬元出售給張某,並提前還清房貸 5054374.22 元。售房後,趙磊向趙強轉賬 522.6 萬元,趙強再向陳芳轉賬 111 萬元;此外,趙磊還代陳芳、趙強償還了向魏某的 300 萬元借款。

陳芳主張趙強存在借名買房行爲,一號房屋收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收益307 萬元。趙強與趙磊均否認借名買房,稱款項往來爲借貸關係。陳芳僅提供《借名購房協議》照片作爲證據,無原件覈對。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趙強在婚姻存續期間借趙磊名義購買一號房屋,離婚時隱匿該房產及收益,違反《婚姻法》規定,請求分割售房收益的一半307 萬元,並由趙強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不存在隱匿房產行爲,售房及款項往來均正常,房屋買賣事宜陳芳知情且參與,否認借名買房。

第三人述稱:與被告趙強答辯意見一致,否認借名買房,稱款項爲借貸關係。

二、爭議焦點

趙強是否存在借趙磊名義購買一號房屋的事實?

一號房屋的售房收益是否屬於陳芳與趙強的夫妻共同財產?

陳芳要求分割售房收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事實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當事人需對主張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陳芳僅提交《借名購房協議》照片,無原件覈對,無法確認協議真實性、內容及簽署情況,證據不足,法院難以認定借名買房事實。即便存在借名買房,也僅構成合同關係,不能直接認定房屋所有權歸趙強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財產歸屬判斷

一號房屋登記在趙磊名下,購房、借款及售房合同均以趙磊名義簽訂,現有證據無法推翻其所有權歸屬。售房收益依法屬於趙磊,陳芳主張分割缺乏事實依據。

(三)款項性質分析

趙磊與趙強、陳芳之間的款項往來,雙方各執一詞。但從購房款、還款金額及時間來看,趙磊代還300 萬元債務後,已基本清償可能存在的借款。趙磊向趙強轉賬的 522.6 萬元,即便認定爲借款,因離婚協議約定 “債務各自承擔”,也應由趙強個人負責,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無關。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芳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啓示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主張借名買房等事實時,需保留協議原件、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關鍵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承擔敗訴風險。

產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權屬以登記爲準,借名買房存在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不能僅憑口頭約定或部分證據主張所有權。

離婚財產分割的完整性:簽訂離婚協議時,應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財產,明確分割方式;若發現遺漏財產,需在法定時效內主張權利,並提供充分證據。

法律關係的區分:借貸關係與財產歸屬關係相互獨立,不能將資金往來簡單等同於財產共有,需結合合同約定、產權登記等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