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答:借名買房限售情況下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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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周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確認其與被告林悅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2. 確認一號房屋(坐落於北京市房山區)歸自己所有,林悅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3. 判令林悅配合辦理一號房屋提前還貸手續;4. 訴訟費用由林悅承擔。周浩稱,因購房時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遂以林悅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償還每月貸款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現其已獲得購房資格,但林悅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二)被告答辯

被告林悅辯稱:1. 本案應爲同居關係析產糾紛,而非合同糾紛。二人曾爲男女朋友並同居,購房系以結婚爲目的,自己對購房有出資,同居期間財產應平均分割,同時要求周浩返還男性金飾品;2. 簽署《協議書》並非自願,是因周浩分手後騷擾自己及親友,被迫簽署;3. 《協議書》爲無效合同,該協議規避限購政策、挪用公積金,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存在虛僞意思表示,請求駁回周浩全部訴求。

(三)法院認定事實

周浩與林悅原系男女朋友,2014 年起同居,2021 年底分手。2020 年 9 月 4 日,林悅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20 年 8 月 12 日,周浩母親向其轉賬 120 萬元,8 月 15 日,周浩轉賬支付 1343913 元首付款。2021 年 12 月 8 日,林悅與乙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 140 萬元。自 2022 年 2 月起,周浩按月向林悅轉賬還貸款項。2022 年 3 月 14 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周浩爲房屋實際所有人,林悅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現周浩已具備購房資格,房屋登記在林悅名下且設有抵押,處於限售期。

二、爭議焦點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1. 周浩與林悅之間借名買房關係是否成立,《協議書》是否有效;2. 一號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林悅是否應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前還貸手續。周浩主張借名買房關係成立,《協議書》有效;林悅則認爲系同居析產糾紛,《協議書》無效且非自願簽署。

三、案件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需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不足將承擔不利後果。

借名買房關係認定:林悅主張共同購房用於結婚,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結婚籌備情況。從資金流向看,雖林悅有轉賬,但雙方同居期間資金往來頻繁,無法證明其購房出資。而周浩支付首付款、償還貸款,持有購房憑證,且雙方簽訂《協議書》明確借名買房合意,應認定借名買房關係成立。

合同效力判定:林悅稱受脅迫簽署《協議書》,卻無證據佐證。該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雖使用林悅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但未實質影響公積金管理及損害公共利益,故合同有效。

合同義務履行:《協議書》雖未明確約定提前還貸配合義務,但從違約責任條款可推定林悅負有此義務。至於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因房屋處於限售期,尚不具備變更條件。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確認周浩與林悅於2022 年 3 月 14 日簽訂的《協議書》有效;

林悅在判決生效後配合周浩辦理貸款提前還貸手續;

駁回周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啓示

借名買房風險防範:借名買房存在諸多風險,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實際歸屬、購房款支付、貸款償還、過戶條件等內容,保留資金支付憑證等關鍵證據,避免日後糾紛。

合同簽訂需謹慎:簽訂合同時,應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願,避免在脅迫、欺詐等情況下籤訂合同。若認爲合同簽訂存在瑕疵,需及時收集證據主張權利。

遵守政策法規:購房等交易行爲應遵守當地限購政策、金融管理規定等,切勿試圖通過違規操作謀取利益,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面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