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VS借名買房:北京律師解析家庭房產糾紛裁判要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本案發生在一個家庭內部,圍繞房屋產權的歸屬與交易的合法性產生爭議。趙建國與孫麗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內部進行了一系列房屋買賣、贈與等產權變動行爲。趙建國去世後,其子女之一的原告趙悅涵與母親孫麗、弟弟趙悅聰就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買賣問題產生糾紛,這不僅涉及家庭財產分配,還關乎法律對房屋產權及合同效力的認定,背後反映出家庭關係與法律規則的碰撞和協調。

二、案件詳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趙悅涵,孫麗與趙建國的子女,認爲二被告關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交易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恢復房屋登記。

被告:

孫麗,趙悅涵的母親,與趙悅聰簽訂了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買賣合同。

趙悅聰,趙悅涵的弟弟,主張自己是一號房屋的實際權利人,與孫麗的交易合理合法。

爭議焦點

二被告就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實際產權歸屬。

法院查明事實

家庭及房產背景:孫麗與趙建國系夫妻,趙悅涵與趙悅聰是他們的子女,趙建國於2017 年去世。家庭原有多套房產,2002 年用拆遷補償款購買 A 號和 B 號房屋,A 號房屋登記在孫麗和趙悅聰名下,B 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和趙悅涵名下;2008 年購買 C 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一號房屋交易過程:2016 年 8 月 7 日,孫麗與周雅英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成交價 471 萬元,當日辦理登記爲孫麗單獨所有。孫麗於 2016 年 8 月 16 日、9 月 10 日、10 月 29 日分別支付購房款 141 萬元、100 萬元、220 萬元。2021 年 5 月 28 日,孫麗與趙悅聰簽訂合同,以 150 萬元將一號房屋賣給趙悅聰,趙悅聰當日登記爲單獨所有且未支付房款。

借名買房相關證據:被告主張趙悅聰出資購買一號房屋,是借名買房,提交建設銀行轉賬憑條、收條、趙悅聰銀行賬戶明細等證據。趙悅聰於2016 年 8-11 月支付孫麗 4759954 元,與購房款數額基本一致,轉賬時間與購房期間相符,且其資金來源爲 A 號房屋出售所得。A 號房屋原系孫麗與趙悅聰共有,2016 年 8 月 22 日孫麗將份額贈與趙悅聰,趙悅聰於 8 月 23 日取得單獨所有產權並於同日出售 A 號房屋。

其他房產變動:2016 年 8 月 22 日,趙建國將 B 號房屋份額贈與趙悅涵,趙悅涵於 8 月 23 日取得單獨所有產權,10 月 10 日趙悅涵將 B 號房屋抵押借款 150 萬元,12 月 13 日解除抵押。趙悅聰於 2013 年 11 月 11 日結婚。

三、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了原告趙悅涵的訴訟請求,認定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無需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孫麗名下。

四、案件分析

惡意串通認定

原告主張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根據惡意串通的定義,需雙方有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共同意圖且存在通謀。但二被告主張借名買房,提交了系列證據證明趙悅聰出資購買房屋,不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

借名買房關係認定

協議形式:二被告是母子關係,基於信任和人情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符合常理。

出資情況:趙悅聰的轉賬記錄與孫麗購房款數額、時間相符,資金來源清晰,形成證據鏈證明其出資購買房屋。

合理性:趙悅聰因夫妻感情不穩定,爲避免婚後財產糾紛,以母親名義購房具有合理性。

產權歸屬認定

綜合證據和事實,法院認定趙悅聰是一號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基於借名買房關係,孫麗將房屋過戶給趙悅聰合法,房屋實際產權應歸趙悅聰。

五、勝訴辦案心得

證據挖掘與整合

深入挖掘案件中的各類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產權變更文件等,將看似零散的證據進行整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清晰展示出資過程和房屋產權變動邏輯,有力支撐借名買房的主張。

法律關係梳理與論證

精準把握借名買房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標準,針對案件事實,從借名買房協議形式、出資情況、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詳細論證,反駁原告惡意串通的主張,明確房屋產權歸屬。

庭審策略與技巧

在庭審中,合理安排證據展示順序,結合法律規定進行清晰闡述,針對原告質疑進行有力迴應,引導法官關注證據證明力和法律關係的關鍵要點,掌控庭審節奏,確保勝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