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協議真僞之辯:北京房產律師教您如何應對筆跡鑑定爭議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趙宇輝與孫悅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趙晨文。
趙晨文與林雅琪原系夫妻,於2012 年 7 月 28 日登記結婚,2022 年 10 月 26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二)房產情況
趙晨文與林雅琪婚後借住在趙宇輝父親所有的已購公房內。2020 年趙宇輝因繼承父親遺產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2016 年,考慮到趙晨文與林雅琪居住房屋侷促,趙宇輝與孫悅琳決定購買大一些的房屋,因自身退休貸款難獲批,經與趙晨文、林雅琪商量,借用趙晨文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房屋首付款等由趙宇輝與孫悅琳支付,按揭貸款也由其償還。
2016 年 8 月 9 日,趙宇輝、孫悅琳與趙晨文、林雅琪簽署《產權確認協議書》,確認房屋由趙宇輝、孫悅琳出資購買,爲貸款方便登記在趙晨文名下,趙宇輝、孫悅琳爲實際產權人。
2016 年 7 月 17 日,孫悅琳向甲公司支付 100,000 元購房定金。2016 年 8 月 14 日,趙晨文與甲公司訂立《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日,孫悅琳分兩次支付首付款共計 3,360,224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趙晨文、林雅琪、趙宇輝、孫悅琳與乙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2017 年 9 月 27 日,趙晨文與甲公司簽訂《房屋實測面積至補充協議》。2019 年趙晨文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爲單獨所有。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今,乙銀行每月從孫悅琳銀行賬戶中扣除一號房屋的貸款。房屋相關費用均由趙宇輝與孫悅琳支付,相關發票原件也由其持有。趙宇輝名下於 2015 年、2020 年分別登記有其他兩套房屋,孫悅琳名下無不動產登記記錄。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趙宇輝、孫悅琳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確認2016 年 8 月 9 日簽訂的《產權確認協議書》有效,本案訴訟費及鑑定費 1 萬元由林雅琪承擔。稱因貸款問題借用趙晨文名義買房,房屋實際歸自己所有,現雙方對協議及房屋產權產生爭議。
趙晨文辯稱,同意趙宇輝、孫悅琳的全部訴訟請求。
林雅琪辯稱,原告陳述不實,《產權確認協議書》系僞造,不認可協議效力,亦不同意承擔鑑定費及案件受理費。
經趙宇輝、孫悅琳申請筆跡鑑定,鑑定《產權確認協議書》中林雅琪簽字爲其本人所寫,林雅琪對鑑定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鑑定人出庭,但趙宇輝、孫悅琳、趙晨文認可鑑定意見及鑑定人出庭陳述意見。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決確認《產權確認協議書》有效。
(二)被告訴求
主張《產權確認協議書》系僞造,不認可協議效力,不同意承擔鑑定費及案件受理費。
(三)爭議核心
《產權確認協議書》中林雅琪簽名的真實性。
《產權確認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三、裁判結果
原告趙宇輝、孫悅琳與被告趙晨文、林雅琪於2016 年 8 月 9 日簽訂的《產權確認協議書》有效。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無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承擔不利後果。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效力相關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明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原則。
(二)證據及事實認定
筆跡鑑定結果表明《產權確認協議書》中林雅琪簽名爲其本人所籤,鑑定人出庭對林雅琪異議進行詳盡、客觀回覆,法院採信鑑定結論及出庭意見。
林雅琪與趙宇輝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及被脅迫簽署協議,雖林雅琪稱所籤非《產權確認協議書》,但未提交其他相關書面材料,該微信記錄佐證協議真實性。
《產權確認協議書》形成時間契合林雅琪所述時間邏輯常理,進一步佐證其真實性。
(三)協議效力判定
趙宇輝、孫悅琳、趙晨文、林雅琪作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主體,簽訂的《產權確認協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協議有效。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運用的關鍵作用
在涉及合同效力等爭議案件中,證據是勝訴關鍵。本案通過申請筆跡鑑定確定關鍵證據真實性,同時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協議形成時間等證據形成證據鏈。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證據,注重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確保證據能有力支撐訴求。
(二)法律條款的精準解讀與適用
深入理解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以及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相關條款。在分析案件時,精準運用法律條款判斷證據效力和合同效力,爲當事人提供準確法律建議,在訴訟中爲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三)應對對方質疑的策略
面對對方對鑑定結果等提出的質疑,律師要協助當事人積極應對。一方面,選擇專業、權威鑑定機構確保鑑定程序合法合規;另一方面,對於對方提出的異議,提前準備好充分解釋說明,通過鑑定人出庭等方式,讓法院全面瞭解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