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深度剖析:親屬毀約口頭換房協議,我方該如何維權?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交易形式多樣,除了常見的買賣,房屋互換也時有發生。此類交易往往基於親屬、朋友間的信任,多以口頭約定爲主,缺乏規範的書面合同。一旦產生糾紛,雙方的權益界定便成爲難題,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房屋權屬的轉移等關鍵問題。本案發生在北京豐臺區,親兄弟之間因房屋互換引發糾紛,不僅關乎財產權益,還牽扯到親情關係,凸顯了在房屋交易中明確合同約定、規範交易流程的重要性。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原告李睿聰與被告李睿傑是親兄弟,李睿傑與王雅涵是夫妻。2005 年原告單位分了北京市豐臺區 B 號兩居室,2009 - 2012 年 9 月 25 日被告暫住在該房屋。2010 年被告夫妻貸款購買北京市豐臺區 A 號兩居室,由王雅涵姐姐居住。2012 年 8 月,王雅涵親姨要求被告夫妻償還購買 A 號房屋首付款的借款,被告夫妻沒錢,準備賣房。李睿傑找原告商量,原告提出房屋互換,賣掉自己的五樓房屋(B 號),把被告的一樓房屋(A 號)給自己。雙方達成口頭約定後,王雅涵將原告房屋掛到中介出售,以 78 萬賣給徐詩露,徐詩露轉賬 38 萬房款及 1 萬違約金,銀行將 40 萬貸款轉給原告,原告又轉給王雅涵。但被告夫妻一直以 A 號房屋未拆遷爲由,不交付房屋並協助過戶。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協助辦理 A 號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並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抗辯
被告王雅涵、李睿傑辯稱,涉案A 號房屋是他們個人購買的合法財產,原告的訴求和證據與該房屋無關。原告提交的轉賬記錄是兄弟間的贈予行爲,與房屋互換無關。原告在沒有合理合法證據的情況下起訴,涉嫌濫用訴權、虛假訴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查明事實
李睿聰與李睿傑是兄弟,李睿傑與王雅涵是夫妻。B 號房屋原屬李睿聰,2012 年 9 月賣給案外人;A 號房屋登記在王雅涵名下,爲單獨所有,登記於 2010 年 9 月 20 日,一直由李睿傑、王雅涵居住。庭審中,李睿聰陳述換房經過,並提交《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轉賬憑證、談話錄音、匯款通知、拆遷相關材料等證據。王雅涵認可售房款打到自己賬戶,對部分錄音真實性認可,但稱是嘮家常,與本案無關。
三、裁判結果
李睿傑、王雅涵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李睿聰將北京市豐臺區A 號房屋轉移登記至李睿聰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關係成立認定
A 號房屋雖登記在王雅涵名下,但屬夫妻共同財產。錄音證據和證人證言表明,李睿傑與李睿聰存在換房約定,王雅涵事後追認,因此李睿聰與李睿傑、王雅涵之間成立換房合同關係。
(二)合同履行情況認定
李睿聰依約出售B 號房屋,售房款由王雅涵取得,已履行合同義務。按照王雅涵所述,其家拆遷完畢後應配合過戶,現其已完成拆遷安置,理應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五、辦案心得
(一)重視書面合同簽訂
在房屋交易中,無論關係多親近,都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房屋位置、價格、交付時間、過戶手續等關鍵條款,避免因口頭約定不明引發糾紛。
(二)強化證據留存意識
房屋交易涉及大額財產,當事人應留存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等相關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維護自身權益。
(三)準確把握法律關係
處理房屋糾紛時,律師需準確判斷合同性質、效力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法律法規和證據,爲當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議和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