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交易無效,如何確定賠償比例?北京房產律師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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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趙宇,非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被告:

李華,房屋出售人

劉芳、李強,李華的母親與兄長,三人系家庭成員

涉案房屋: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的宅院及宅基地

二、原告訴求

判令李華返還購房款40,000 元;

判令李華賠償房屋翻建、裝修損失及信賴利益損失共計1,012,421 元;

判令李華賠償因堵門阻止進入房屋產生的損失24,700 元;

案件鑑定費8,000 元、訴訟費由李華承擔。

三、被告抗辯

主張劉芳、李強並非合同當事人,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

認爲購房款與房屋重置成新價重複主張,不應支持;

拒絕支付宅基地區位補償款,稱房屋未進入拆遷程序,補償款屬不確定期待利益;

辯稱雙方對合同無效過錯相當,應劃分責任;

否認堵門損失,反要求原告支付2002 年至騰退日的房屋佔有使用費(每年 3 萬元,合計 66 萬元) 。

四、法院查明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2002 年 4 月 23 日,李華代劉芳、李強與趙宇簽訂《協議書》,以 13,000 元出售一號房屋,趙宇支付房款及中介費 2,000 元后獲交房。2008 年,雙方協商後,趙宇又向李華、李強分別支付 3 萬元和 1 萬元購房款。

合同效力:2023 年,劉芳起訴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判決認定李華與趙宇簽訂的《協議書》無效。

損失評估:趙宇申請評估房屋重置成新價、附屬物價值及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評估總價942,421 元(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419,250 元,房屋等重置成新價 523,171 元) 。趙宇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

其他爭議:趙宇主張李華堵門造成損失24,700 元;李華要求趙宇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但未在本案反訴。

爭議焦點

劉芳、李強是否需承擔合同無效後的返還及賠償責任?

購房款與房屋重置成新價能否同時主張,宅基地區位補償款應如何認定與分配?

原告主張的堵門損失是否成立,被告要求的房屋佔有使用費能否在本案中扣減?

案件分析

一、責任主體認定

合同僅由李華與趙宇簽訂,劉芳、李強非合同當事人,原告要求其擔責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損失賠償認定

購房款與重置成新價:房屋重置成新價已體現房屋價值,原告重複主張購房款,不予支持。

宅基地區位補償款:李華主動售房後又主張合同無效,存在主要過錯。結合評估價與過錯程度,確定李華賠償趙宇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70%,即 293,475 元。

房屋及附屬物價值:趙宇翻建房屋,房屋、設備及裝修附屬物重置成新價523,171 元應由李華支付;趙宇主張漏項無證據,不予採信。

三、其他損失認定

堵門損失:李華鎖門影響趙宇正常居住,酌情認定賠償損失10,000 元。

房屋佔有使用費:被告未反訴且缺乏依據,其要求扣減的主張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李華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趙宇宅基地區位補償價293,475 元、房屋等重置成新價 523,171 元、損失費用 10,000 元,共計 826,646 元;

駁回趙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啓示

農村房屋交易風險: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合同易被認定無效,買受人需謹慎。

過錯責任劃分:合同無效時,主動毀約方通常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對方損失。

證據關鍵作用:主張權利需提供充分證據,無證據支持的訴求難以得到法院認可。

訴訟程序規範:被告主張抵銷權利應通過反訴提出,未反訴則無法在本案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