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農村分家協議和宅基地登記衝突,房屋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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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強。被告:陳文、吳芳(夫妻關係)。被告:陳剛。
(二)案件事實
陳文與吳芳育有長子陳剛、次子陳強。陳文在北京市順義區×× 鎮 ×× 村擁有兩處祖宅,1986 - 1987 年左右,夫妻二人在兩處宅基地上分別建造南、北兩個院落,每個院落均建有北正房五間、西廂房三間。陳強爲農村戶口,自出生起戶口便登記在案涉宅院(南院)地址。
1992 - 1993 年,當地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工作,陳文以家庭代表名義辦理兩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其中案涉宅院對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使用者爲陳文。1993 年農曆正月 12 日,經同村村民劉軍代書、高鵬和魏華見證,陳剛與陳強簽訂分家協議,約定陳剛分得北院北正房五間、西廂房三間,陳強分得南院北正房五間、西廂房三間,因北院房產價值較高,陳剛需補貼陳強五百元;同時對父母贍養問題作出安排。此後,兄弟二人分別在受分宅院內居住生活。
2022 年 3、4 月,陳強、陳剛各自拆除受分老宅,陳強在南院翻蓋成二層樓房(上下各四間),並新建南房三間、過道房一間,建房過程中陳文、吳芳、陳剛均未出資。2024 年 5 月,陳文、吳芳以贍養糾紛起訴陳強,經法院判決後陳強履行義務,但二人又要求陳強支付1993 年受分房屋折價款 150 萬元。經村委會調解,陳強同意爲父母安排兩間房屋居住,遭拒後調解終止。陳強認爲自己依據分家協議及合法翻建行爲,應享有案涉宅院房屋所有權,遂訴至法院。
陳文、吳芳辯稱,陳強建房領取的6.5 萬元補助款是以二人名義領取,應歸其所有;陳強建房後僅安排他們住二樓儲物間,因年事已高上下樓不便存在安全隱患;且陳強對他們存在毆打行爲,未盡贍養義務。陳剛則表示房屋系父母所有,自己不參與分配,也不主張案涉宅院房屋權利。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判令位於順義區×× 鎮 ×× 村 ×× 號(案涉宅院)內二層樓房上下各四間、南房四間歸陳強所有。
被告陳文、吳芳辯稱:不同意陳強訴訟請求,理由包括建房補助款歸屬、居住條件及贍養問題。
被告陳剛辯稱:房屋歸父母所有,不參與分配,不主張權利。
二、爭議焦點
1993 年簽訂的分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爲確定案涉宅院房屋歸屬的依據?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陳文名下,是否意味着案涉宅院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
陳強對案涉宅院房屋的翻建行爲,對房屋所有權認定有何影響?
父母贍養居住問題與房屋所有權糾紛是否應合併處理?
三、案件分析
(一)分家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糾紛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法律。1993 年陳剛與陳強簽訂的分家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無證據表明存在其他無效情形。從農村習俗看,分家協議是對財產分配和贍養等問題的綜合安排,在合法前提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可作爲確定房屋歸屬的依據。
(二)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係
農村宅基地以家庭爲單位分配,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家庭代表,不當然等同於房屋所有權人。案涉宅院雖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陳文名下,但依據分家協議,陳強已實際受分並長期使用該宅院,且在2022 年出資翻建房屋 。因此,不能僅憑宅基地登記情況認定房屋所有權歸屬陳文,而應結合分家協議和實際使用情況判斷。
(三)房屋翻建行爲的影響
陳強在2022 年對案涉宅院房屋進行翻建,陳文、吳芳、陳剛未出資。陳強作爲宅基地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合法受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其翻建行爲屬於對合法取得財產的合理處分。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陳強對翻建後的房屋應享有所有權。
(四)贍養居住問題的處理
陳文、吳芳提出的贍養居住問題,與房屋所有權糾紛屬於不同法律關係。本案主要解決房屋所有權歸屬,贍養問題應另案處理,不宜在本案中一併解決。同時,法院判決僅對房屋權屬進行認定,不涉及房屋合法性判斷,房屋是否違法建設需由相關行政部門認定。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位於北京市順義區×× 鎮 ×× 村 ×× 號(對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順 -×× 鎮 ×× 集建(證)字第 ×× 號)宅院內二層樓房上下各四間,南房四間歸原告陳強所有。
五、案件啓示
分家協議的規範訂立:農村分家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財產分配、贍養義務等內容,確保協議條款清晰、合法,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協議簽訂過程中,可邀請見證人或進行公證,增強協議效力。
宅基地與房屋權利區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與房屋所有權並非必然一致,家庭成員需明確各自在宅基地和房屋上的權利。在涉及房屋買賣、繼承、分割時,應綜合考慮分家協議、實際出資、居住使用等因素確定權屬。
翻建行爲的法律風險:農村房屋翻建前,應確認自身對宅基地和房屋的權利,遵循當地建房審批程序。未經合法審批的翻建行爲,可能面臨被認定爲違法建設的風險,影響房屋權益。
糾紛解決的路徑選擇:不同法律關係的糾紛應分別處理,避免混淆。如本案中贍養糾紛與房屋所有權糾紛應分開訴訟,確保各糾紛得到妥善解決,提高維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