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屋登記有爭議,房產合同律師教你起訴確權共有勝訴秘訣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因產權歸屬、安置利益分配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本案聚焦於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起拆遷安置房產權爭議,涉及家庭關係、拆遷安置政策以及物權歸屬等多方面法律問題,在拆遷安置糾紛領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經過

(一)原告主張

陳女士、高女士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位於北京市海淀D 號房屋產權歸兩原告共同共有,並要求被告吳某坤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爲:陳女士與吳某坤之子吳某傑於1989 年結婚,高女士是二人婚生女。1991 年,吳某坤以家庭住房困難、需子女照顧爲由,申請單位將住房調整至西郊公房,由陳女士與吳某傑居住,1992 年高女士在此出生。2001 年,陳女士和吳某傑出資在該院自建房一間,院內承租公房和自建房總面積達 63.57 平方米。2006 年拆遷,S 公司與吳某坤簽訂兩份拆遷安置產權置換協議,安置兩套住房,即 M 號房屋和 D 號房屋,兩份協議中列明乙方正式戶口 4 人,包括吳某坤、吳某傑、陳女士和高女士。2011 年,陳女士與吳某傑訴訟離婚,吳某傑稱拆遷安置房屋與自己無關,離婚訴訟中未對其進行分割。2011 年 3 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女兒由陳女士撫養。2012 年,陳女士、高女士因無法入住安置房,以用益物權確認糾紛起訴吳某坤和 S 公司,法院判決二人對 D 號房屋享有居住權,吳某坤和 S 公司需協助辦理入住手續,吳某坤上訴後被駁回。2013 年,吳某坤在未通知二原告的情況下私自辦理 D 號房屋所有權證,並於 2019 年將該房屋出售給趙某。二原告起訴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判決吳某坤與趙某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原告認爲,拆遷安置的兩套住房,被安置對象爲 4 人,二原告應取得兩安置房 50% 的份額,鑑於現居住使用 D 號房屋,故請求確認該房屋產權歸二原告所有。

(二)被告抗辯

吳某坤辯稱不同意二原告訴訟請求,認爲涉訴房屋與二原告無關,二原告不是涉訴房屋的拆遷人和被安置人。

(三)法院查明

陳女士與吳某傑於1989 年 7 月 17 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女高女士,2011 年 3 月經法院判決離婚,高女士由陳女士撫養,吳某傑在離婚案答辯時稱 D 號房屋與其無關。

2012 年,陳女士、高女士以用益物權確認糾紛起訴吳某坤和 S 公司,法院查明吳某坤原系某單位職工,單位曾分配 X 號房屋給其居住使用,2006 年該房屋被拆遷,S 公司與吳某坤簽訂兩份拆遷安置產權置換協議,協議中明確 4 名被安置人員及各自對應的房屋面積和安置房屋情況。法院最終判決陳女士、高女士對 D 號房屋享有居住權,吳某坤和 S 公司協助辦理入住手續,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認定二原告作爲被拆遷房屋的戶籍人口和長期居住者,人口因素產生了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其居住利益轉化到 D 號房屋中。

2019 年,陳女士、高女士以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起訴吳某坤和趙某,法院查明 2013 年吳某坤取得 D 號房屋所有權證,2019 年將房屋賣給趙某,法院認定吳某坤擅自轉賣侵害二原告權利,趙某低價交易且未入戶勘察、未接收房屋,構成對二原告權利的侵害,判決合同無效。

經查詢,D 號房屋產權現登記在吳某坤名下,二原告稱該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

(四)法院認爲

根據生效判決,陳女士、高女士作爲被拆遷房屋的戶籍人口和長期居住者,人口因素產生了拆遷安置補償利益,D 號房屋的取得與她們的人口因素相關,原有的居住利益轉化到該房屋中,法院此前已確認二人對 D 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現該房屋已獲得所有權,二原告因戶口因素對房屋享有權益,要求確認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並共同共有,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果

確認北京市海淀區D 號由陳女士、高女士共同共有。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運用與法律關係認定

在證據收集上,着重收集了拆遷安置產權置換協議、法院生效判決書、房屋居住使用證明等證據。拆遷安置協議明確了被安置人口,生效判決書確認了二原告的居住權及合同無效情況,房屋居住使用證明表明二原告實際佔有房屋。從法律關係看,依據拆遷安置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確定二原告作爲被安置人口對拆遷安置房享有權益。同時,根據物權相關法律,在房屋取得所有權後,二原告基於之前的權益主張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

(二)應對被告抗辯策略

面對被告提出的二原告不是拆遷人和被安置人的抗辯,從事實和法律層面進行反駁。在事實層面,通過展示拆遷安置協議、戶籍信息以及此前法院判決等證據,證明二原告是被安置人口且對房屋享有相關權益。在法律層面,依據拆遷安置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權歸屬的規定,明確被告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強調二原告基於拆遷安置和實際居住使用等情況,有權主張房屋所有權。

五、辦案心得

(一)重視證據收集與整理

處理拆遷安置房產權糾紛時,全面收集證據至關重要。不僅要關注拆遷安置協議、產權證書等直接證據,還要重視法院判決書、居住使用證明、戶籍信息等間接證據。通過合理整理這些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爲當事人主張提供有力支持。

(二)準確把握法律規定與合同條款

深入研究拆遷安置政策、物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效力等相關法律規定,準確理解合同條款與法律條文含義。在本案中,對拆遷安置政策和物權法律的精準把握,幫助在庭審中準確迴應被告抗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在審查合同條款時,要注重細節,挖掘合同中潛在的有利因素,爲當事人爭取更大利益。

(三)注重庭審溝通與應變能力

庭審過程中,與法官保持良好溝通,清晰、準確表達觀點。根據被告抗辯及時調整策略,迅速組織反駁觀點,運用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進行有力迴應。在本案中,面對被告提出的各種複雜抗辯,靈活應變,從不同角度進行論證,最終贏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