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債權人如何證明債務人贈房損害其債權?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債權人):馬濤,自然人。被告(債務人):陳剛,自然人。被告(受贈人):陳婷,自然人(陳剛之女)。第三人(房屋買受人):吳勇,自然人。

(二)案件事實

2019 年 4 月 1 日,趙強、孫麗(借款人)與馬濤(出借人)、甲公司 1(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 300 萬元,月利率 1.5%,借款期限 3 個月。同日,甲公司 2、陳剛分別與馬濤簽訂《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爲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中陳剛的保證期間爲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借款到期後,趙強、孫麗未還款,馬濤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2 年 3 月 18 日,法院判決趙強、孫麗償還借款 2955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甲公司 1、陳剛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馬濤申請執行,但未執行到任何款項,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期間,馬濤發現陳剛於2020 年 10 月 23 日將其名下位於 ×× 市 ×× 區 ××78 - A×× 的一號房屋無償贈與女兒陳婷。此後,陳婷又於 20×× 年 7 月 14 日將該房屋以 30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吳勇,吳勇支付款項並完成房屋登記。馬濤認爲陳剛的贈與行爲及陳婷的轉讓行爲損害其債權,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和轉讓行爲,並讓吳勇將房屋轉回陳剛名下,若無法撤銷轉讓,則要求陳婷在房屋價值範圍內對陳剛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

撤銷陳剛將一號房屋贈與陳婷,以及陳婷轉讓給吳勇的行爲;

吳勇將房屋轉回陳剛名下;

若無法撤銷轉讓,陳婷在房屋產權價值範圍內對陳剛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陳剛、陳婷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和保險費。

被告陳剛、陳婷:未到庭答辯。

第三人吳勇辯稱:

馬濤的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

即便撤銷權未消滅,陳剛贈與行爲無惡意,且馬濤債權未經充分執行,不構成對其權益的侵犯;

自己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轉讓行爲不可撤銷,房屋無需返還。

二、爭議焦點

馬濤的債權人撤銷權是否已過除斥期間?

陳剛將房屋無償贈與陳婷的行爲是否應被撤銷?

陳婷將房屋轉讓給吳勇的行爲能否撤銷,吳勇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若轉讓行爲不可撤銷,陳婷是否應在房屋價值範圍內對陳剛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案件分析

(一)撤銷權除斥期間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馬濤最早於2023 年 2 月 28 日通過法院調查令知曉房屋轉移登記信息,而起訴時間爲 2024 年 1 月 15 日,未超過一年,因此其撤銷權未消滅。

(二)陳剛贈與行爲的可撤銷性

陳剛作爲借款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款到期未還且自身需承擔清償責任的情況下,將房屋無償贈與陳婷,該行爲發生於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且在執行中陳剛無財產可供執行,明顯影響了馬濤債權的實現,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故該贈與行爲應被撤銷。

(三)吳勇善意取得認定

吳勇通過中介購買房屋,支付了合理價款,並完成了不動產登記。其在受讓房屋時無惡意,符合《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吳勇已合法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陳婷與吳勇的轉讓行爲不可撤銷,馬濤要求吳勇轉回房屋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四)陳婷連帶責任主張

馬濤要求陳婷在房屋價值範圍內對陳剛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若馬濤認爲陳婷與陳剛存在其他法律關係影響其債權實現,可另行主張權利。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陳剛將一號房屋贈與陳婷的行爲;

駁回馬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啓示

債權人撤銷權的時效把握: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財產變動,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超過除斥期間導致權利喪失。

債務人財產處分的限制:債務人在負有債務期間,無償轉讓財產或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影響債權實現的,可能被債權人依法撤銷。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即便前手交易存在瑕疵,仍可合法取得物權,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權益。

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當事人提出訴求需有明確法律依據,否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訴訟前應充分研究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