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產律師:俞強律師解析債權人知情權被拒的救濟途徑
案件介紹:一場因知情權引發的破產程序爭議
2024年,B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債權人A公司(化名)在覈查債權表時發現管理人確認的債權金額與自身掌握的數據存在重大差異。爲覈實其他債權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A公司依據《企業破產法》向管理人書面申請查閱B公司的財務賬冊、債權申報材料及債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人以“涉及商業秘密”爲由拒絕提供,並稱A公司債權尚未經法院最終裁定確認,不具備查閱資格。A公司遂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管理人拒絕配合的行爲侵害其知情權,要求判令管理人公開相關資料。
裁判結果與理由:知情權爭議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並作出如下認定:
程序性質認定債權人知情權屬於破產程序中的程序性權利,其救濟途徑應由破產受理法院通過非訴程序處理。A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受理範圍。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0條第1款:
主體資格澄清債權申報人即具備知情權主體資格。在廣東某集團公司案中,法院明確指出:“只要債權人依法申報債權並獲得管理人登記,無論債權是否經審覈確認,均有權行使知情權”。
法律分析:破產知情權的邊界與救濟路徑
一、知情權的法律屬性與行權限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破產程序中的知情權分爲兩類:
一般知情權:通過債權人會議等集體機制實現,由管理人主動披露
特別知情權:單個債權人可主動申請查閱特定資料,但受三重限制:
範圍限制查閱內容限於“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財務和經營信息”,包括:
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
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
不包括涉及國家秘密、與破產程序無關的商業機密
方式限制原則上僅限現場查閱,是否允許複製、拍照需由管理人根據材料敏感性判斷。實踐中通常要求籤署保密協議並安排專人監督。
主體限制已申報但未獲確認的債權人仍具知情權。如廣州破產法庭在6.8億債權爭議案中所強調:“申報即取得程序參與權,知情權是表決權與監督權的基礎”。
二、知情權受阻的法定救濟途徑
1. 向破產受理法院申請決定管理人拒絕時,債權人應直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法院需在5日內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該決定爲終局裁定。
2. 管理人責任追究的特殊情形若管理人拒不執行法院准許查閱的決定,債權人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30條主張管理人**“未勤勉盡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此訴求需在破產程序中提出,而非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索引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確認債權申報即取得程序參與資格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明確單個債權人知情權範圍及救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民事訴訟受理範圍的界定依據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諮詢專業律師,本文僅供參考。破產程序具有高度專業性,債權人知情權的行使需結合具體案情制定策略,不當行權可能導致程序權利受限。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具有上海破產管理人資格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聯繫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繫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