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糾紛:俞強律師解讀票據與應收賬款並存時的雙重追索權

案件背景:票據支付後拒付引發的連環追索

2023年初,A公司(供應商)向B公司(核心企業)供應一批建材,B公司因流動資金緊張,向A公司開具了一張票面金額500萬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爲B公司,保證人爲D集團),付款期限6個月。A公司爲加速資金週轉,與C商業保理公司簽訂《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將B公司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C公司,同時將匯票背書轉讓至C公司名下。C公司依約向A公司支付了450萬元保理融資款(90%比例)。

匯票到期後,C公司提示付款遭拒,拒付理由爲“承兌人賬戶餘額不足”。C公司遂起訴要求B公司支付票據款,並主張A公司承擔保理回購責任、D集團承擔票據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B公司作爲承兌人:承擔500萬元票據款及利息;

A公司作爲背書人:承擔票據追索連帶責任;

D集團作爲保證人:承擔票據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權利並存性:C公司作爲合法持票人,同時享有票據追索權(《票據法》第61條)和保理追索權(《民法典》第766條)。二者基於不同法律關係,可擇一行使。

未明示排除票據責任:保理合同未約定“交付票據後應收賬款債權消滅”,故A公司作爲背書人仍需承擔票據法定義務。

避免重複受償:若C公司通過票據追索獲償,超出保理融資本息的部分須返還A公司(《民法典》第766條)。

法律分析:雙重請求權的行使邏輯與風險防範

一、權利並存的法律基礎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票據與應收賬款債權相互獨立,不因一方產生而當然消滅另一方。

票據權利: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主張連帶責任(《票據法》第68條)。

保理權利:保理商可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民法典》第766條)。

二、權利行使的選擇與限制

意思表示優先:

若保理合同約定“票據轉讓後應收賬款消滅”,則保理商僅能行使票據權利。

本案未約定,故C公司可自主選擇。

擇一行使的實操邏輯:

票據追索優勢:義務主體廣泛(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連帶責任),審理週期短,時效性強(票據追索權時效爲6個月)。

保理追索補充:票據追索不能完全受償時,可就未清償部分向債權人主張回購。

禁止重複受償規則:通過任一途徑獲償後,整體債權消滅。若票據回款>保理融資本息,保理商需返還差額。

三、風險防範:保理商的合規要點

俞強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示風險防控核心:

合同明示條款:

在保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票據拒付是否導致應收賬款消滅”,避免爭議。

審查票據基礎交易:

確保票據基於真實貿易背景(如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的供貨合同),防止“名爲保理、實爲貼現”的合規風險。

雙重權利並行管理:

同步發起票據追索與保理追索,但需在訴訟中明確選擇主路徑,避免被認定重複起訴。

風險提示

票據支付應收賬款雖提升融資效率,但若核心企業(如本案B公司)信用風險爆發,保理商仍面臨“雙重權利、單一回款”的困境。具體案件需要諮詢專業律師,結合交易結構設計風控方案。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業榮譽: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聯繫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繫律師專業領域:專注於保理、票據、供應鏈金融法律實務,代理多起行業標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