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贈與完成,對方拖延變更使用權證怎麼辦?房產律師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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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贈與完成多年,原共有人離世後,證卻遲遲無法變更。當房屋使用權遭遇確認難題,法律如何保障權益歸屬?這起真實案例,爲你拆解小產權房交易中的法律要點。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陸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確認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的使用權歸自己所有;

訴訟費由被告甲公司一分公司承擔。

陸明稱,2010 年,他與陳華在甲公司一分公司購買了一號房屋,當時被告確認房屋權利歸他與陳華共有 。2011 年 12 月 27 日,陳華將名下份額通過贈與協議轉讓給他,且協議已實際履行,此後房屋一直由他支配使用 。疫情結束後,他要求被告變更使用權證內容,明確房屋使用權歸屬,被告卻拖延未辦 。爲維護權益,陸明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甲公司一分公司未進行答辯。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買賣過程:2010 年 5 月 8 日,陸明、陳華與甲公司一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 336225 元購買一號房屋(位於北京市房山區) 。簽約後,二人支付購房款,被告交付房屋,並辦理房屋權利證書,登記權利人爲陸明、陳華 。需注意的是,該房屋屬於小產權房性質。

贈與協議履行:2011 年 12 月 27 日,在律師見證下,陸明與陳華簽訂《房屋贈與協議書》,陳華自願將其對一號房屋享有的份額無償贈與陸明,陸明接受贈與 。2023 年 1 月 4 日,陳華去世。

訴訟起因:2023 年 11 月,因被告未按要求變更房屋使用權證,陸明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一號房屋的使用權。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陳華與陸明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是否有效?

陸明能否依據贈與協議取得一號房屋的使用權?

(二)法律分析

贈與協議效力認定:陳華與陸明簽訂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即便房屋爲小產權房,贈與協議在合同雙方之間的效力不受影響,因此贈與關係合法成立。

使用權歸屬判定:陳華將其房屋份額贈與陸明並實際履行後,陸明取得了房屋全部份額對應的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合法的財產權利受保護,陸明作爲房屋全部份額的實際享有者,有權對房屋進行居住使用,其要求確認房屋使用權歸自己所有的訴求合理合法。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陸明對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享有使用權。

法院認爲,陸明與陳華的贈與協議有效,陸明基於贈與取得房屋全部使用權益,其訴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甲公司一分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爲放棄訴訟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四、案件啓示

(一)小產權房交易風險警示

產權受限:小產權房因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原因,無法取得合法產權證書,不能合法上市交易、抵押,購買後可能面臨拆遷無補償、無法過戶等風險 。

合同效力與物權分離:雖然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贈與協議在雙方間可能有效,但無法產生物權變動效力,即不能改變房屋產權歸屬,僅能依據合同主張債權 。

(二)財產贈與注意事項

簽訂書面協議:涉及房產等重要財產贈與,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贈與標的、份額、履行方式等,必要時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增強協議效力 。

及時辦理手續:若贈與財產涉及權屬變更(如房產過戶、股權變更登記等),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因未登記導致權益無法對抗第三人 。

(三)法律建議

遇到小產權房糾紛或財產贈與爭議,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律師可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合同效力、權益歸屬,協助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規避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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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爲北京,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