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立遺囑遭質疑,法院裁定有效引發熱議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財產繼承糾紛中,遺囑的效力認定和遺產的分配方式往往是爭議的核心。隨着人們財富積累的增加,房產作爲重要的家庭資產,其繼承問題愈發複雜。本案發生在北京,涉及兩套房屋的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對於房屋的繼承方式產生嚴重分歧,一方主張法定繼承,另一方主張遺囑繼承,凸顯了在處理繼承案件時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重要性。在現實生活中,因家庭成員之間關係複雜,遺囑訂立不規範等因素,類似糾紛頻繁發生,如何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妥善解決此類糾紛,成爲司法實踐的關鍵問題。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趙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自己依法繼承位於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的六分之一,合計169.7 萬元,並要求趙強、趙琳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趙宇稱,趙強與孫麗是夫妻,育有自己和妹妹趙琳,孫麗於 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留下一號和二號兩套房屋未作處置。近期他得知兩套房屋已被出售,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明確表示不同意趙琳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答辯

被告趙琳不同意趙宇的訴訟請求,主張按照趙強和孫麗訂立的遺囑進行繼承。由於涉案房屋已出售,她請求判令自己依法繼承孫麗位於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的全部份額,合計509 萬元,並要求趙宇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趙強同樣不同意趙宇的訴訟請求,支持趙琳的訴求。趙強稱其與孫麗共同訂立了遺囑,本案應適用遺囑繼承,趙宇對涉案房屋沒有繼承權。

(三)法院查明

趙強與孫麗爲夫妻,育有趙宇和趙琳,孫麗於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其父母均早於其去世。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原本登記在趙強名下,2018 年 10 月 15 日,趙強將一號房屋以 630 萬元出售給李明;2019 年 1 月 7 日,將二號房屋以 388 萬元出售給王芳,兩套房屋售房款共計 1018 萬元,趙強表示售房款交由趙琳保管,趙琳對此予以確認。

趙宇、趙強、趙琳均認可兩套房屋屬於趙強和孫麗的夫妻共同財產,且對房屋已出售的事實和價款無異議。趙宇和趙琳都要求繼承孫麗的遺產份額,並以售房款1018 萬元爲依據主張各自繼承份額對應的價款。

訴訟中,趙宇主張法定繼承,認爲應由趙強、自己和趙琳共同繼承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中屬於孫麗的份額,自己應繼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售,主張繼承折價款169.7 萬元。趙強和趙琳則主張遺囑繼承,並出示一份遺囑,內容爲將二號一居室和一號兩居室由女兒趙琳繼承,遺囑上有趙強、孫麗簽名及手印,趙強稱遺囑是孫麗住院時提出訂立,由自己書寫,孫麗簽字,兩人摁手印,立遺囑時無其他人在場。

趙強還提交證人周華的視頻光盤,證明孫麗曾表示將兩套房屋留給趙琳。趙宇不認可遺囑和視頻光盤的真實性,申請對孫麗簽名進行鑑定,後因無合適比對樣本撤回申請,但指出遺囑缺乏見證人、無落款日期等問題,還稱趙強之前從未提過遺囑,在其他訴訟中也未提交,且曾表示趙宇有權利繼承六分之一份額,不過趙宇未提供相關證據。

趙強解釋保密遺囑是因爲自己尚健在,沒必要公開。趙琳表示按遺囑可繼承孫麗在兩套房屋中的全部份額,因房屋已售,主張繼承折價款509 萬元,且因售房款由自己保管,本案中不要求實際支付。趙強也同意售房款繼續由趙琳保管。

趙宇申請證人劉陽出庭作證,以證明自己對孫麗盡到充分贍養義務。趙強和趙琳不認可證人身份及證言真實性,稱劉陽與趙宇丈夫是親密朋友,有經濟往來,與孫麗不熟悉,孫麗將去世後的安排告知外人不合常理。法庭聯繫周華,周華稱是趙琳堂哥,約2015 年孫麗聊過將兩套房屋留給趙琳,未提趙宇。趙強和趙琳認可週華陳述,趙宇不認可,稱周華在外地,未明確孫麗相關陳述具體事項。

三、裁判結果

趙琳持有的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共1018 萬元售房款,其中 509 萬元屬於孫麗的遺產,由趙琳繼承。

駁回趙宇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遺產範圍認定:雙方均認可一號和二號兩套房屋系孫麗和趙強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孫麗去世後,兩套房屋的50% 份額屬於孫麗的遺產,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遺產繼承方式認定:趙宇主張法定繼承,趙強和趙琳主張遺囑繼承。趙宇對遺囑真實性存疑,雖申請鑑定後撤回且未提供相反證據,僅指出遺囑無孫麗簽署日期,不符合遺囑形式要件。法院認爲,該遺囑雖由趙強書寫,但有孫麗簽字,且兩人系夫妻,處分共同財產,可認定基於共同意思表示訂立遺囑。從形式上看,遺囑內容明確,要素完備,能確認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趙宇未反駁遺囑真實性,法院採信趙強陳述,認定遺囑合法有效,孫麗對其遺產份額的處分有效。

遺產分配:依據遺囑,涉案兩套房屋中孫麗的全部份額由趙琳繼承,趙琳主張繼承孫麗享有的房屋二分之一份額對應的折價款509 萬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趙強、趙琳確認售房款在趙琳處,趙強同意由趙琳保管,法院不持異議,趙宇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五、辦案心得

重視證據收集與固定:在繼承糾紛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至關重要。無論是主張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本案中,趙宇對遺囑真實性存疑,但因證據不足無法推翻遺囑效力。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過程中,及時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如遺囑、證人證言、贍養證明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爲案件的勝訴奠定基礎。

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繼承相關法律規定較爲複雜,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等多種方式,以及不同遺囑形式的效力認定。律師需要準確把握這些法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爲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在處理遺囑繼承糾紛時,要嚴格審查遺囑的形式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關注家庭關係與情理:繼承糾紛往往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考慮法律規定,還要關注家庭關係和情理因素。在法律框架內,儘量尋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決方案,避免因訴訟導致家庭關係破裂。可以通過調解、協商等方式,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

注重細節與邏輯分析:在審查遺囑和相關證據時,要注重細節和邏輯分析。本案中,對遺囑的簽字、日期、見證人等細節的審查,以及對各方陳述和證據之間邏輯關係的分析,都對案件的走向產生了重要影響。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仔細審查每一個細節,運用邏輯推理判斷證據的可信度和證明力,確保案件處理的準確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