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有繼承養父遺產 但已完成心願!她可以迴歸本家了

雖然有繼承養父的遺產,但已完成心願!她可以終止收養關係迴歸本家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的養父阿國(均化名)在2023年初過世,她雖繼承養父遺產價值約44萬1149元,但已經支付養父的醫療及喪葬費用17萬9016元,現在因爲養家兄弟姊妹均無人在世,因此她想要回歸本家,所以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她與養父阿國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小萱表示,養父原本是她的大伯,因爲離婚而且沒有小孩子,怕身後沒有人可以送終,現在他的後事都已經處理好了,所以她想要終止收養…而養父在她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養父也住養老院很多年,前妻那邊也沒有跟他們聯絡,所以不知道他們的狀況。

法官考量,本件終止收養,小萱已得到本家兄弟、生母的同意,並且出具終止收養同意書與印鑑證明,加上法院發函詢問阿國的其他繼承人,也就是他的孫子有無意見陳述,但迄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

法官審酌,小萱已依養父阿國的意願,奉養他的老年生活,並且辦理完畢養父的喪葬事宜,根據所有的相關資料顯示,本件應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日前依法宣判,小萱的養父既然已死亡,也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小萱請求終止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