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叔父收養繼承大筆遺產!男不到2年聲請中止收養 法院斥有失公平

臺南一名男子39歲時被叔父收養,5個月後養父逝世,男子繼承大筆遺產,不到2年男子聲請中止收養,被臺南地方法院認定顯失公平,予以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男子在民國112年10月,39歲時被膝下無子的親叔父收養,負責叔父的養老送終,隔年3月初叔父逝世,男子繼承叔父的大筆遺產,繳出622萬餘元遺產稅。今年他以照顧生病的生母爲由,向法院聲請中止收養。臺南地院審理後認爲,男子與養父成立收養關係僅維持2年,他取得養父全部遺產後,即要求終止與養父間收養關係,即有顯失公平,駁回他的請求。

男子向法院聲請指出,他的養父於113年3月2日死亡,他的生母目前生病,需要他的照顧,同意終止收養關係,且他終止與叔父的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與養叔父間的收養關係。

開庭調查時,男子坦承有繼承養父的遺產,但他表示,之前是爲了方便照顧收養他的叔父,也因爲要祭拜養父的需要;但是現在親生母親生病,他要照顧生母,終止收養比較方便,而且生母的其他小孩工作比較難請假,哥哥工作比較遠不好照顧,姐姐自己本身也有狀況需要他人照顧,由他照顧比較方便。

法院調查後認爲,男子叔父收養他爲養子,是爲了養老送終,待百年後祭祀,並延續香火與繼承財產。參以男子被收養時已年滿39歲,具相當智識能力可理解收養意涵與相關法律效果,他既同意被收養,即應承擔照顧養父之責,享有繼承財產之權利,與履行在養父百年後仍持續以養子身分祭祀之義務。

裁定指出,男子在養父死後以唯一法定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養父全部遺產,繳遺產稅達622萬餘元,顯見他有與養父在百年後仍持續維繫收養關係之意思,倘認可他與養父成立收養關係僅維持2年,於取得養父全部遺產後,即終止他與養父間收養關係,即對逝去的養父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因此,綜合衡諸相關情事,駁回聲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