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霍生父近億元 繼承養父3000萬!敗家子想回本家被狠打臉

揮霍生父近億元,繼承養父3000萬!敗家子想回本家被狠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當年因爲未婚、無子嗣,擔憂過世後無人祭祀,就收養阿華(化名)爲養子。而阿國在1996年死亡後,迄今已經29年,阿華每年節日均有前往祭祀養父阿國,但因阿華有意迴歸原生家庭、認祖歸宗,因此依據法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他與養父阿國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阿國同父異母的弟弟到庭表示,他同意阿華聲請終止收養。但阿華繼承阿國的遺產有土地5筆、存款3筆,價值合計3201萬3922元。而阿華原生家庭的胞兄表示,阿華揮霍無度浪費近億元,生父不得已將養母名下2筆土地變賣,藉以償還阿華的積欠債務。阿華所爲讓生父生前痛苦不堪,因此不同意阿華終止收養並回歸原生家庭。

法官審酌,阿華被收養時已年滿33歲,具一般智識能力,並且理解收養意涵及相關法律效果,阿華既然同意被收養,將來即有承擔照顧收養人之責,並有繼承財產之權利,阿華既然以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收養人之全部遺產,遺產總額已逾3000萬元。

法官認,阿華繼承的遺產,依據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價值不可謂不斐,而阿華在繼承遺產後,就終止與養父阿國的收養關係,實在有違收養的意旨,難謂無顯失公平。此外,阿華的生父母均已亡故,他也無需盡扶養義務。日前依法宣判,目前查無終止收養關係的急迫性及必要性,卻有顯失公平之情形,阿國的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