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741萬就要斷親情 法官不準!對養母不公平也沒急迫性
繼承741萬元遺產就要斷親情,對養母不公平也沒急迫性,法官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因爲她的姑姑歡歡(均化名)未婚也沒有無子女,爲了將來能有人當忙辦理身後事宜,因此收養小萱爲養女。由於養母歡歡在2024年初已經過世,小萱想要回歸原生家庭,並且照顧年老父母以盡孝道,因此依法聲請許可終止她與養母歡歡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是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養母歡歡過世後留有土地及建物等,價額總共計741萬5687元,繼承人僅有小萱1人。另外,小萱也表示,當年是因爲姑姑未婚也沒有子女,爲了辦理身後事宜就收養她。養母還在世生病時,由她、生父及堂妹協助就醫,養母死後由她繼承遺產。
小萱指出,養母生前曾表示,要讓她於養母死後辦理終止收養、迴歸原生家庭,並且照顧年老父母以盡孝道,所以她纔會提出許可終止收養。小萱的本生父母則表示,他們同意小萱聲請終止收養,因爲他們年事已高,希望小萱能迴歸原生家庭照顧她們;而胞弟也同意小萱終止收養迴歸本家。
法官考量,小萱雖獲得生父母及胞弟之同意,但她以繼承人身分繼承養母歡歡得遺產,換算價值大約爲741萬5687元,而且小萱被收養時已成年,已有一般智識能力,能理解收養意涵及相關法律效果,小萱既然同意被收養,將來就有承擔照顧收養人之責,並有繼承財產權利。
法官審酌,如容認小萱在繼承遺產後,就終止與養母歡歡得收養關係,有違收養之意旨,難謂無顯失公平。此外,小萱以迴歸原生家庭、照顧本生父母爲由,聲請本件終止收養,她的孝順之心意應予以肯定。
但是如果想要照顧本生父母,也非終止收養關係始得爲之,而本生父母有已成年的兒子,並不因本件未終止收養,導致本生父母生活有陷於困頓之情形。因此,小萱聲請終止收養以照顧本生父母,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卻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