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單獨繼承632萬後竟想斷親情!法官不準
單獨繼承632萬還想斷親情,男子慘被打臉,訴請裝指收養關係遭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生母、祖母以及身心障礙男子阿華(均化名)同住在三合院,當年阿華因爲沒有其他子女,就收養阿國(化名)爲養子,阿國與養父阿華的感情還不錯,在養父生前都稱呼其爲「爸爸」,直到養父阿華在2023年7月過世,阿國因此依法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預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而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調閱相關資料顯示,阿國在養父阿華死亡後,繼承的遺產總價額爲新臺幣632萬5965元,由阿國單獨繼承。而阿國的生母證稱,她跟阿國、阿華同住三合院,她有照顧阿華、阿國跟婆婆。阿華因爲是殘障所以都待在家,阿國小時候的生活費、教育費,都是她付的,阿華並沒有去工作。
法官審酌,阿國在1歲時就被阿華收養,阿華雖因身心障礙,而沒有負擔阿國的扶養費,或是照顧阿國,但阿國自小與養父阿華同住,且於養父死亡後單獨繼承遺產,加上阿華並無其他子嗣,如果准予終止收養關係,則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