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1年養母過世 獨得571萬遺產!男子竟然想斷親情
被收養1年養母就過世,獨得571萬遺產!男子竟然想斷親情,慘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2011年他30歲時,被婦人小萱收養爲養子(均化名),但養母在1年後就過世,時間13年已經過去,阿國想要回歸本家,而且也經過生父及生母丙的同意,阿國因此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終止他與養母小萱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覆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阿國指稱,因爲養母小萱已經過世13年,所以他想要認祖歸宗,迴歸本家,當年有繼承養母的財產,但他仍然有去祭拜養母,而他的本生家庭雖然有同母異父的姊姊,但是因爲沒有聯繫,所以並沒有得到姊姊的同意,讓他迴歸本家。
法官考量,阿國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雖已得到生父、生母之同意,但是養母小萱並沒有子嗣,當初收養阿國就有延續香火之意義,且經法院依職權函查養母之遺產稅覈定通知書,養母所遺留的財產包含土地、存款、投資等,合計約571萬5966元。
法官認,由於阿國是養母死亡後,以唯一養子的身分繼承,足見有繼續雙方收養關係的意思;且據阿國提出的戶籍謄本所示,阿國是在2011年6月被養母小萱所收養,他當時已經30歲,有足夠智識能力決定是否願被收養。
阿國當年既然同意被收養,將來就有承擔照顧之責,並接受財產,現在又聲請終止他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違背養母生前收養意願,對養母難謂無顯失公平之處。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收養,不利於養母小萱,有失公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