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沒養我憑什麼要養她? 親情斷裂!男子拒養卻慘遭駁回
「媽沒養我憑什麼要養她?」親情斷裂!男子訴請免除扶養義務慘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阿國以母親小萱(均化名)與父親離異後,對他從未探視、也未盡扶養義務爲由,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責任,認爲自己自幼由父親獨力拉拔長大,生活艱辛,如今母親竟反過來要求扶養,實在「情節重大,顯失公平」。然而,法院審酌當時的離婚協議及證據,最終認爲阿國未能舉證母親惡意棄養,裁定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阿國主張父母於1980年離婚,當時他年僅5歲,由父親單獨扶養,母親小萱離婚後行蹤不明,從未探視,更沒有支付任何扶養費。他認爲,母親自當年起就已「斷絕母子關係」,未履行爲人母的基本責任,如今卻要求自己負擔扶養,完全不合理,依法應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不過,小萱則提出不同說法。她辯稱,離婚後仍曾多次回去探視,直到阿國約15歲時,她因健康狀況惡化才被迫中斷探望。至於扶養費,她拿出離婚協議書爲證,當年約定由父親支付20萬元作爲生活與教育補助,並規定一子由父方扶養、一女由母方照顧,顯示她並非完全沒有分擔義務,而是依協議各自撫養女兒,並非惡意棄養。
法官認,依《民法》第1114條至1118條之1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即使沒有謀生能力,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若曾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子女可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責任。
法官檢視離婚協議,內容明白載明「兒子由父親扶養,女兒由母親照顧,若母親無力扶養則歸父親撫養」,顯見當年對子女扶養已有分工安排,不存在母親完全未盡義務的情況。至於阿國主張母親自1980年後未探視,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加以證明。
法官審酌,小萱目前名下無財產,且近三年均無收入,生活難以維持,依法確實符合請求子女扶養的要件。阿國雖認爲母親未曾照顧,但其主張難以舉證,因此不足以構成《民法》所稱「重大」標準,因此駁回阿國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