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年後終於有了消息 卻是要養老媽!孩子斷然拒絕

42年後終於有了消息,卻是要養老媽!孩子斷然拒絕,速起棉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孩子指控,1975年他年僅3歲時,母親便離家出走,自此毫無聯繫,他由父親及祖母扶養照顧,直到1983年母親纔出現,與父親達成離婚協議後,母親對他依舊不聞不問,多年來都不知母親身在何處,直到近日收到社會局通知母親被安置,需要受人扶養,因此憤而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孩子控訴,在他的成長過程中,沒有任何母親相伴的記憶,母親也從未給付任何扶養費,也沒有探視、關心過他,母親無正當理由對他未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並且情節重大,如強令他負擔對母親的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小萱對此則表示,孩子主張的事實她均不爭執,並同意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但是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身爲孩子的母親,依法應負有扶養義務,但自孩子年幼時起,就未照顧也未負擔任何扶養費,離婚後也無探視、關心,毫無親情上之聯繫,足認小萱確有忽視孩子成長階段受扶養之各種需求,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