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母親後隔天就離家 3個孩子怒了!聯手不養中風父

家暴母親後隔天就離家,3個孩子怒了,聯手不養中風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爲中風,導致右側肢體無力及患有慢性疾病等,本身行動不便因而生活自理有困難,也沒有辦法穩定就業,加上名下也無財產,因此難以維持生活,所以依法請求他的3個孩子給付扶養費,並且均需按月各給付6815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孩子們控訴,父親現在仍然有在工作,並非沒有謀生能力,而且他在2002年常因細故對母親施暴,甚至有一次酒後毆打母親成傷後,隔天父親就離家出走,自此行蹤不明,母親也爲此訴請離婚獲准,並由母親單獨單[認親權人。

父親離家後均未扶養他們,也未與他們聯繫,未曾參與他們的成長階段,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父親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還對母親的身體有不法侵害的行爲,並且情節重大,因此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有陳舊性腦梗塞,近3年均無所得,名下財產僅有已無殘值的車輛6輛及1530元的投資,並於2023年底領取勞工保險老年1次給付36萬5356元,並未領取其他老年年金,也未領取政府的社福補助,阿國雖有工作但是論件計酬,1整年收入僅約9萬元,勘認以其所得及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阿國的前妻證稱,阿國當年有開公司也有基本收入,但都沒有拿錢回家,也未負擔3個孩子的扶養費,所有的開銷都是她自己處理,借住栽在阿國的大嫂家時,阿國有付房租,但未再負擔其他費用,每天只知道招待他的友人。

後續搬家多次,因阿國在做生意會租屋,所以她跟孩子們是住在營業場所,阿國有時會在家宴請友人,她還需負擔那些人的伙食費,阿國也在外花天酒地、積欠酒店費用,對她家暴也不只1次,只是2002年那次比較嚴重。阿國也沒有幫忙照顧過孩子們,離家時還把她的車開走,因此她還要支付阿國的罰單。

法官審酌,阿國身爲人父未盡照顧3個孩子的責任,並且離家後全無音訊、未曾探視,即便曾負擔房租,也是基於營業場所使用,難認是對孩子們的扶養,實際上均仰賴孩子的母親母親撫育。

法官認,阿國自3個孩子年幼至成年並未負擔扶養及照顧責任,又對他們的母親做出重大侮辱及身體、精神的不法侵害行爲,均已達情節重大程度。日前依法判決,免除3個孩子對父親阿國的扶養義務,並駁回阿國的扶養費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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