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要她下海養家!有這種父親太衰了 女兒氣炸怒訴免養

竟然要她下海養家!有這種父親實在太衰了,女兒氣炸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控訴父親阿國(均化名),自她出生後,從未盡任何扶養義務,且動輒對母親家暴,並在外積欠賭債、與黑幫進行非法勾當,在1992年間父母離婚後,由母親單獨扶養她長大,父親多年來未與她聯繫,對她的生活及成長過程未加聞問,甚至對她說「可介紹酒店工作,透過賣淫可藉此養活家人」。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父親還曾多次假藉修復父女感情之名義飯局,誘騙冒用她的個人身分證件及信用評分,以利申辦貸款償還賭債。父親從未履行對她的扶養義務,如由她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阿國對此表示,對於小萱的聲請,他並沒有意見。

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而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現在是中低收入,入住護理之家,並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阿國1992年與小萱的母親離婚,當時小萱還不到3歲,離婚後的1個多月,阿國就再婚,堪認小萱主張自出生後,就未與父親阿國同住,也未見過父親等情節,應可採信。

法官審酌,阿國身爲小萱的父親,在小萱成年之前,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但在小萱2歲多時,阿國就與小萱的母親離婚,並且另組家庭。阿國對小萱未盡扶養義務,所爲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顯然無正當理由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且屬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她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應予准許。